《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2004年11月22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贵州省侨务办公室主任 王天俊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草案)》的必要性
我国是一个侨民众多的国家,据不完全统计,国外有几千万华侨,国内有三千多万归侨、侨眷。目前我省在海外的华侨约有20余万人,分布在世界65个国家和地区,他们在省内的眷属约有20余万人,其中归侨有700余人,已经逐步形成了贵州的侨民群体。这些归侨、侨眷与海外的华侨有着广泛密切的联系,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调动他们与海外亲友的积极性,对实施西部大开发,发展对外关系,开展国际交流与经贸合作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历来是党和政府的重要政策之一。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1993年9月29日,省人大八届四次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些法律、法规对保护我省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国家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和深入,《保护法》和《实施办法》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410号,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废止了原《实施办法》。修改后的《保护法》和新《实施办法》出台后,我省《办法》中的许多规定同国家规定不尽一致,突出表现在许多内容带有计划经济时期的色彩,加上我省经济发展比较落后,侨务工作的开展同发达省(区、市)相比相对滞后,不利于我省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因此,为确保法制统一,进一步规范我省侨务工作,准确体现并落实好国家的侨务政策,根据修改后的《保护法》和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办法(草案)》十分必要。
二、起草的依据及过程
(一)主要依据
《办法(草案)》的主要依据是修改后的《保护法》和新《实施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04年,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将《办法(草案)》列入立法计划后,省人大常委会、省法制办和省外事办成立了《办法(草案)》起草小组,在认真总结和研究我省侨务工作主要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起草小组成员到外省进行调研,形成了《办法(草案)》初稿后征求了全省各地(州、市)侨务部门和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等部门的意见,并先后向9个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部分县人民政府发出征求意见函,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和修改,在基本采纳各部门合理意见的基础上,几易其稿,形成该《办法(草案)》,经2004年10月2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二十八条,主要有:对归侨、侨眷的定义作出界定;对归侨、侨眷权益的保护;对归侨、侨眷的适当照顾等方面的内容。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给予华侨、归侨、侨眷在升学方面的优惠和适当照顾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归侨、侨眷是一个与海内外有密切联系的特殊群体,对我省引进外资和对外友好起着桥梁作用。从法律上对这个特殊群体在人才引进、招商引资、就业、劳动工资方面给予优惠和适当照顾,调动他们与海外亲友的积极性,有利于推动我省经济发展和全面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侨务工作方针。根据近年来国家和省的侨务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在《办法(草案)》中设定了给予华侨、归侨、侨眷在人才引进、招商引资、就业、劳动工资等方面的优惠和适当照顾的条款。另外,由于我省华侨、归侨、侨眷每年报考普通高等院校的人数不到100人,占全省考生的比例极小,仅为万分之五左右。为进一步稳定侨心、凝聚侨力,从法律上给华侨、归侨、侨眷考生在报考义务教育后各类学校时给予适当加分照顾,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归侨学生、归侨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的规定,我们在《办法(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华侨、归侨、侨眷在本省报考义务教育阶段后的各类院校,凭省及市(州、市)任务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给予考试总分加10分照顾”。
2、关于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在本省眷属参照执行的问题
国家对外籍华人眷属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眷属的政策历来参照对侨眷的政策执行。目前,上海、浙江、广东、江苏等省(市)均在同类地方性法规中明确有关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眷属可以参照本省的《实施办法》规定执行的条款。因此,为规范我省侨务有关政策实施的对象,我们在《办法(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居住在本省的眷属,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以上说明及《办法(草案)》,请予审议。
贵州省侨务办公室主任 王天俊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草案)》的必要性
我国是一个侨民众多的国家,据不完全统计,国外有几千万华侨,国内有三千多万归侨、侨眷。目前我省在海外的华侨约有20余万人,分布在世界65个国家和地区,他们在省内的眷属约有20余万人,其中归侨有700余人,已经逐步形成了贵州的侨民群体。这些归侨、侨眷与海外的华侨有着广泛密切的联系,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调动他们与海外亲友的积极性,对实施西部大开发,发展对外关系,开展国际交流与经贸合作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历来是党和政府的重要政策之一。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1993年9月29日,省人大八届四次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些法律、法规对保护我省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国家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和深入,《保护法》和《实施办法》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410号,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废止了原《实施办法》。修改后的《保护法》和新《实施办法》出台后,我省《办法》中的许多规定同国家规定不尽一致,突出表现在许多内容带有计划经济时期的色彩,加上我省经济发展比较落后,侨务工作的开展同发达省(区、市)相比相对滞后,不利于我省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因此,为确保法制统一,进一步规范我省侨务工作,准确体现并落实好国家的侨务政策,根据修改后的《保护法》和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办法(草案)》十分必要。
二、起草的依据及过程
(一)主要依据
《办法(草案)》的主要依据是修改后的《保护法》和新《实施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04年,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将《办法(草案)》列入立法计划后,省人大常委会、省法制办和省外事办成立了《办法(草案)》起草小组,在认真总结和研究我省侨务工作主要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起草小组成员到外省进行调研,形成了《办法(草案)》初稿后征求了全省各地(州、市)侨务部门和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等部门的意见,并先后向9个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部分县人民政府发出征求意见函,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和修改,在基本采纳各部门合理意见的基础上,几易其稿,形成该《办法(草案)》,经2004年10月2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二十八条,主要有:对归侨、侨眷的定义作出界定;对归侨、侨眷权益的保护;对归侨、侨眷的适当照顾等方面的内容。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给予华侨、归侨、侨眷在升学方面的优惠和适当照顾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归侨、侨眷是一个与海内外有密切联系的特殊群体,对我省引进外资和对外友好起着桥梁作用。从法律上对这个特殊群体在人才引进、招商引资、就业、劳动工资方面给予优惠和适当照顾,调动他们与海外亲友的积极性,有利于推动我省经济发展和全面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侨务工作方针。根据近年来国家和省的侨务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在《办法(草案)》中设定了给予华侨、归侨、侨眷在人才引进、招商引资、就业、劳动工资等方面的优惠和适当照顾的条款。另外,由于我省华侨、归侨、侨眷每年报考普通高等院校的人数不到100人,占全省考生的比例极小,仅为万分之五左右。为进一步稳定侨心、凝聚侨力,从法律上给华侨、归侨、侨眷考生在报考义务教育后各类学校时给予适当加分照顾,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归侨学生、归侨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的规定,我们在《办法(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华侨、归侨、侨眷在本省报考义务教育阶段后的各类院校,凭省及市(州、市)任务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给予考试总分加10分照顾”。
2、关于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在本省眷属参照执行的问题
国家对外籍华人眷属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眷属的政策历来参照对侨眷的政策执行。目前,上海、浙江、广东、江苏等省(市)均在同类地方性法规中明确有关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眷属可以参照本省的《实施办法》规定执行的条款。因此,为规范我省侨务有关政策实施的对象,我们在《办法(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居住在本省的眷属,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以上说明及《办法(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