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人才市场条例(草案)》的说明
(2005年3月28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事厅厅长 李先忧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人才市场条例(草案)》 (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人才是一个国家发展最重要的资源,优化人才资源配置,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提高人才使用效益,必须规范人才市场活动。人才市场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培育、发展和不断完善人才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我省人才市场建设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到2003年底,全省共有人才中介服务机构95家,其中正式挂牌人才市场有51家,包括省属综合性人才市场l家,省属行业性人才市场 3家,市、州、地人才市场5家,县级人才市场42家, 已初步形成了一个以省、地、县属人才市场为主渠道,其他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补充的人才市场体系。为了规范人才市场管理,省政府办公厅于1996年印发了《贵州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规定》(黔府 办发〔1996〕103号),国家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 2001年9月1日颁布了《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对推动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2003年我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登记在册流动人员为36.46万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帮助实现流动和就业的就有22.22万人,有力地推动了我省人事制度改革和人才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促进了人才的合理流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西部大开发战略及人才战略的实施,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施行,作为部门规章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和我省的人才流动管理规定中涉及行政许可的内容及其他有关内容已经不能适应人才市场发展新形势的要求。由于国家一直未制定人才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目前已有近20个省(区、市)结合自身实际,以人大立法方式适时出台了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还有一些省(区、市)正在制定。因此,为进一步规范人才市场秩序,维护人才、用人单位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健全和完善人才市场体系,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在总结我省贯彻实施《贵州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规定》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外省(区、市)好的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条例 (草案)》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2004年,省人大、省人民政府将《条例(草案)》列入立法调研计划后,省法制办和省人事厅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小组。在深入基层进行调研和外省考察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 (草案)》初稿;并将《条例(草案)》征求了全省各地(州、市)人事行政部门的意见和省人大内司委、省人大法工委、省劳动厅、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等部门的意见.同时,省政府法制办还先后向九个地 (州、市)人民政府(行署),部分县人民政府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多次召开咨询论证会,广泛征求意见;经过反复论证修改,在基本采纳各部门合理意见的基础上,十易其稿,形成《条例(草案)》。经2005年1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后,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分六章三十五条。第一章,总则,共六条;第二章,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共十一条;第三章,人才招聘,共五条;第四章,人才应聘,共五条;第五章,法律责任,共七条;第六章,附则,共一条。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在《条例(草案)》中对“人才”、“人才市场”的界定。
由于目前国家尚未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人才”和“人才市场”的概念进行界定,为了增强《条例(草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和减少适用中的矛盾,《条例(草案)》对“人才”、“人才市场”作出了界定。其中,《条例(草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知识、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人”。这是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只要具有一定的知识或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为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作出积极贡献,都是党和国家需要的人才”的规定作出的, 以此和“劳动力”的概念相区别;《条例(草案)》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人才市场,是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和人才应聘的活动及场所”。该规定借鉴了其他省(区、市)同类地方立法的规定,同时考虑了和《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中对“劳动力市场”概念表述的衔接,避免相互冲突。
2.关于在《条例(草案)》中设定和完善行政许可。
《条例(草案)》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实行行政许可,是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规定设定的,主要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这一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完善,进一步明确了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程序和期限。
人才交流会是较大的集市型人才招聘活动,是人才招聘和应聘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主要业务之一。这项活动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如果不严格规范,极有可能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给用人单位和应聘人才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因此,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并参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85项保留的人事部对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我们在《条例(草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增设了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才交流会进行审批这一行政许可事项,并完善了条件、程序和期限。
3.关于人事代理、人才派遣、人才转让。
人事代理涉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安排、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党组织关系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险、户籍管理、流动手续办理等方面,属于政府提供的公共人事服务,不属于市场行为,同时也涉及到教育、公安、劳动与社会保障等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范围,不宜将其纳入规范范围。另外,人才派遣和人才转让作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新型人力资源服务项目,对其性质、形式和内容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界定,尚处于探索阶段,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其进行具体规范的时机尚不成熟。因此,经过反复研究,我们没有将人事代理、人才派遣和人才转让问题纳入《条例(草案)》。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贵州省人事厅厅长 李先忧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人才市场条例(草案)》 (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人才是一个国家发展最重要的资源,优化人才资源配置,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提高人才使用效益,必须规范人才市场活动。人才市场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培育、发展和不断完善人才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我省人才市场建设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到2003年底,全省共有人才中介服务机构95家,其中正式挂牌人才市场有51家,包括省属综合性人才市场l家,省属行业性人才市场 3家,市、州、地人才市场5家,县级人才市场42家, 已初步形成了一个以省、地、县属人才市场为主渠道,其他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补充的人才市场体系。为了规范人才市场管理,省政府办公厅于1996年印发了《贵州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规定》(黔府 办发〔1996〕103号),国家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 2001年9月1日颁布了《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对推动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2003年我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登记在册流动人员为36.46万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帮助实现流动和就业的就有22.22万人,有力地推动了我省人事制度改革和人才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促进了人才的合理流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西部大开发战略及人才战略的实施,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施行,作为部门规章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和我省的人才流动管理规定中涉及行政许可的内容及其他有关内容已经不能适应人才市场发展新形势的要求。由于国家一直未制定人才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目前已有近20个省(区、市)结合自身实际,以人大立法方式适时出台了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还有一些省(区、市)正在制定。因此,为进一步规范人才市场秩序,维护人才、用人单位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健全和完善人才市场体系,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在总结我省贯彻实施《贵州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规定》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外省(区、市)好的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条例 (草案)》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2004年,省人大、省人民政府将《条例(草案)》列入立法调研计划后,省法制办和省人事厅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小组。在深入基层进行调研和外省考察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 (草案)》初稿;并将《条例(草案)》征求了全省各地(州、市)人事行政部门的意见和省人大内司委、省人大法工委、省劳动厅、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等部门的意见.同时,省政府法制办还先后向九个地 (州、市)人民政府(行署),部分县人民政府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多次召开咨询论证会,广泛征求意见;经过反复论证修改,在基本采纳各部门合理意见的基础上,十易其稿,形成《条例(草案)》。经2005年1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后,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分六章三十五条。第一章,总则,共六条;第二章,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共十一条;第三章,人才招聘,共五条;第四章,人才应聘,共五条;第五章,法律责任,共七条;第六章,附则,共一条。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在《条例(草案)》中对“人才”、“人才市场”的界定。
由于目前国家尚未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人才”和“人才市场”的概念进行界定,为了增强《条例(草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和减少适用中的矛盾,《条例(草案)》对“人才”、“人才市场”作出了界定。其中,《条例(草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知识、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人”。这是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只要具有一定的知识或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为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作出积极贡献,都是党和国家需要的人才”的规定作出的, 以此和“劳动力”的概念相区别;《条例(草案)》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人才市场,是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和人才应聘的活动及场所”。该规定借鉴了其他省(区、市)同类地方立法的规定,同时考虑了和《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中对“劳动力市场”概念表述的衔接,避免相互冲突。
2.关于在《条例(草案)》中设定和完善行政许可。
《条例(草案)》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实行行政许可,是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规定设定的,主要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这一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完善,进一步明确了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程序和期限。
人才交流会是较大的集市型人才招聘活动,是人才招聘和应聘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主要业务之一。这项活动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如果不严格规范,极有可能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给用人单位和应聘人才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因此,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并参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85项保留的人事部对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我们在《条例(草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增设了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才交流会进行审批这一行政许可事项,并完善了条件、程序和期限。
3.关于人事代理、人才派遣、人才转让。
人事代理涉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安排、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党组织关系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险、户籍管理、流动手续办理等方面,属于政府提供的公共人事服务,不属于市场行为,同时也涉及到教育、公安、劳动与社会保障等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范围,不宜将其纳入规范范围。另外,人才派遣和人才转让作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新型人力资源服务项目,对其性质、形式和内容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界定,尚处于探索阶段,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其进行具体规范的时机尚不成熟。因此,经过反复研究,我们没有将人事代理、人才派遣和人才转让问题纳入《条例(草案)》。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