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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修正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5年08月0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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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办法修正案》)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办法修正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删去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
  2、将第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防空地下室空间净高不足规定的”。
  3、将第十条第二款第六项、第七项合并,修改为“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4、《办法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对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5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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