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5年5月23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3月24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废止决定》),并于2005年3月25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5年4月7日召开了有关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废止决定》的意见。4月2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对《废止决定》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内容已不适应当前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废止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意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3月24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废止决定》),并于2005年3月25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5年4月7日召开了有关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废止决定》的意见。4月2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对《废止决定》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内容已不适应当前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废止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意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