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都水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三都水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乡村公路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一句改为“乡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2、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的要求”三字删去。
3、将第二十条中的“统一组织实施”一句改为“统一实施”。
4、在第二十五条中的“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一句后加上“的”字。
5、在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违法行为”后加上逗号,删去“或者”两字,并将“罚款”之后的句号改为冒号。
6、条例施行时间明确为“2006年1月1日”。
此外,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5年5月25日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三都水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乡村公路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一句改为“乡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2、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的要求”三字删去。
3、将第二十条中的“统一组织实施”一句改为“统一实施”。
4、在第二十五条中的“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一句后加上“的”字。
5、在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违法行为”后加上逗号,删去“或者”两字,并将“罚款”之后的句号改为冒号。
6、条例施行时间明确为“2006年1月1日”。
此外,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