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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禁止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4年12月24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 (2004年11月22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4年10月29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禁止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04年10月30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4年11月9日召开了有关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听取对《规定》的意见。2004年11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参加,对《规定》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保持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规定》是必要的。《规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为了表述准确,将第五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批准,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2、在第七条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前加上“县级以上”。
  3、将第八条中的“医学诊断结果”修改为“医学意见”。
  4、将第九条第四项中的“离异、丧偶等”修改为:“其他”。
  5、删去第十二条中的“第六条第(一)项”几字。
  6、为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一致,将第十三条中的“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行为之一的”修改为:“有本规定第六条行为的”,并将第一项修改为:“有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7、删去第十四条。
  8、将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中的“造成后果的”修改为:“情节严重的”,并将“执业资格证书”修改为:“执业证书”。
此外,建议对《规定》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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