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阳市禁止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各组对《贵阳市禁止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规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五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批准,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2、在第七条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前加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3、将第八条中的“医学诊断结果”修改为:“医学意见”。
4、将第九条第四项中的“离异、丧偶等”修改为:“其他”。
5、删去第十二条中的“第六条第(一)项”几字。
6、将第十三条中的“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行为之一的”修改为:“有本规定第六条行为的”,并将第一项修改为:“有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7、删去第十四条。
8、将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中的“造成后果的”修改为:“情节严重的”,并将“执业资格证书”修改为:“执业证书”。
9、《规定》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5年1月1日”。
此外,对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4年11月24日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各组对《贵阳市禁止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规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五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批准,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2、在第七条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前加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3、将第八条中的“医学诊断结果”修改为:“医学意见”。
4、将第九条第四项中的“离异、丧偶等”修改为:“其他”。
5、删去第十二条中的“第六条第(一)项”几字。
6、将第十三条中的“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行为之一的”修改为:“有本规定第六条行为的”,并将第一项修改为:“有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7、删去第十四条。
8、将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中的“造成后果的”修改为:“情节严重的”,并将“执业资格证书”修改为:“执业证书”。
9、《规定》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5年1月1日”。
此外,对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