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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邮政条例(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03年12月26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3年9月24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省邮政局局长 杨志文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对《贵州省邮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邮政是国家重要的公用性基础设施,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国家主权的象征。1998年国务院作出邮电体制改革、实行邮电分营的重大决策,赋予了邮政部门既具有依法管理邮政市场,维护邮政秩序和邮政设施、网络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权益的政府职能,又负责统一建设和经营全国邮政网,承担普遍服务的企业职能。随着改革的深入,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邮政行政执法措施不完备,手段缺乏,导致邮政设施保护不力,邮政市场秩序比较混乱,具体表现为:一是监督管理薄弱不利于保护邮政专营权。《邮政法》规定,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未经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由于缺少必要的管理手段,侵犯邮政专营权的现象日趋严重,国家信息安全、用户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二是邮政运输生产场地、服务网点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邮政设施的建设及保护缺少必要的法律规范。我省自80年代初就推行了小区同步建设信(报)箱群,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和制约手段,“通邮难”、“投递难”的现象至今仍未得到较好解决;三是行政执法依据不足,邮政市场监管难。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邮政局“三定”方案,邮政部门具有管理邮政市场和集邮市场、负责邮政用品国家标准的监制以及维护邮政网和邮政设施的安全职能,由于缺少具体处罚依据,市场监管工作很难开展等等。
因承担繁重的普遍服务,邮政企业自80年代末就已开始亏损。邮电分营前,一直是以电信盈利弥补邮政亏损,但邮电分营后,邮政亏损问题就凸现出来,西部地区更为典型。据有关部门抽查核算,贵州邮政因履行邮政普遍服务职能,至今依然每年亏损。为了保障和促进邮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自98年邮电分营后的5年里,全国已有26个省(区、市)相继出台了地方性邮政法规、规章,在政策、资金和物资等方面给予邮政事业扶持。
在规范邮政活动方面,国家于1986年和1990年分别制定了《邮政法》及其《邮政法实施细则》,但由于这些法律、法规制定时间早,目前已不适应邮政市场管理和邮政事业发展的需要。我省1993年制定的《贵州省通信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已于2002年5月宣布废止。因此,尽快制定《条例(草案)》,是规范我省邮政工作,促进邮政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02年,省人民政府将《条例(草案)》作为调研项目列入立法工作计划,并成立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省邮政局组成的《条例(草案)》起草小组;2002年5月《贵州省通信管理条例》被废止后,起草小组加快起草进程。2003年初,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将《条例(草案)》定为2003年的正式立法项目。在近两年的时间里,共召开论证会15次,涉及单位近百人(次),参加论证人员达229人(次),起草小组还到贵阳市邮政局、贵阳邮区中心局、清镇市邮政局等基层邮政企业调查研究。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往9个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征求意见,并听取省直有关部门对《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7月16日省政府法制办召集省邮政局、交通厅就《条例(草案)》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协调。经过多次修改,并经2003年8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条例(草案)》。
三、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政府对邮政普遍服务的扶持和优惠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邮政普遍服务范围之广、深度之大、内容之多、义务之重在世界各国中首屈一指,除公民的基本通信外,邮政还承担机要通信,党报、党刊的发行,义务兵的免费通信,承担边防通信,盲人读物的免费寄递等。为履行上述普遍服务的义务,我们在第三章中明确了:邮政企业的业务公示制度;投递邮件的时限要求;对新用户应当及时安排通邮;对邮政企业和邮政工作人员的禁止行为等具体规定。此外,还规定了用户的监督权、查询权、求偿权等权利,以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为做好这些工作,邮政企业承担大量的亏损,以1999年为例,贵州邮政全省1323个邮政服务网点中县以下的农村网点有1007个,每年亏损额就达4千多万元;2002年,我省邮政因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亏损额达8千多万元。
在国外,各国对邮政承担普遍服务进行的成本补偿和政策优惠方式有:建立普遍服务基金,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邮车保障,还有由竞争对手给予补偿和业务补偿等等。在我国西部地区,目前已有9个省(区、市)通过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免收或者减收运邮车辆公路、桥梁通行费和邮政报刊亭道路占用费,邮政设施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等保障措施。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邮政政策以及参照国外、兄弟省市的经验做法,《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分别规定了:邮政局(所)和邮政作业场所建设用地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用地依法划拨,经批准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在方便群众的位置设置信筒(箱)、报刊亭、邮亭等服务设施,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并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运邮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桥梁时,减缴车辆通行费。
(二)关于邮政行业管理问题
  我国邮政目前仍然是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对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享有专营权,《邮政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地区邮政管理机构,管理各该地区的邮政工作。《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明确规定:省邮政局是地区邮政管理机构,管理该地区的邮政工作。市、县邮政局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经省邮政局授权,管理该地区的邮政工作。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邮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明确了邮政部门管理邮政市场、集邮市场,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权益的管理职责。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措施,鉴于目前的实际情况和兄弟省、区的经验,为切实搞好我省的邮政行业管理工作,《条例(草案)》第三条明确了省邮政主管部门和市、州、地、县邮政局的行政管理主体资格;第五章规定了邮政行业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管理权限;第六章法律责任中设定了邮政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
  (三)关于邮政设施的规划和建设问题
  目前,我省邮政通信的设施和能力远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近几年来,我省城市建设发展较快,但许多新建居民楼内的邮政通信设施没能与之配套,安装信报箱寥寥无几。为安装信报箱,邮政部门不得不在楼房建设后重复施工,既损坏建筑物,造成浪费,又增加邮政部门负担,导致人民群众通邮难、邮政部门投递难等诸多问题的出现,成为城市建设的一大缺憾。特别是邮政报刊亭的建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常有提案,宣传部、邮电部、建设部、公安部等也相继印发了一些加强邮政报刊亭建设的有关文件,为了保证这些措施落到实处,《条例(草案)》第二章、第四章在这些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法律责任
由于《邮政法》及《邮政法实施细则》颁布时间较早,对目前出现的一些危害性较大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够具体,现有规定不能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条例(草案)》依据《邮政法》,借鉴外省的立法经验,结合贵州实际,对有关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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