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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邮政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3年12月26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各组对《贵州省邮政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时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大会表决。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有关条文的修改
  1、在第九条中的“应当”前增加“邮政部门”几字。
  2、在第十条中增加“邮政信报箱的设置应当逐步向村延伸。”
作为第二款。
  3、将第十一条中的“和临街院落、独立门户”几字删除。
  4、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新设立的单位和新建的住宅,需要邮政服务的,应当到所在地的邮政局(所)办理投递登记手续。”一句修改为
“新设立的单位和新建住宅的用户,需要邮政服务的,所在地的邮政局(所)应当为其办理投递登记手续。”
  5、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4年1月1日”。
  二、未作改动的说明
  有委员提出,将第二十四条中的“减缴或者免收车辆通行费”修改为“免收车辆通行费”。我们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邮政条例(草案)》中只规定了“减缴车辆通行费”这一种情况。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经过调研论证,在审议意见报告中提出:“为体现政府对邮政事业的扶持,使邮政更好地为地方、特别是为广大农村服务,我省有些地方政府已作出了运邮车辆在其管辖的收费公路上免缴通行费的规定。为适应这种情况,将《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中的‘减缴车辆通行费’修改为‘减免车辆通行费’。”我们认为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是恰当的、可行的。因此,不改为宜。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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