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各组对《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上次会议审议时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大会表决。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有关条文的修改
1、将第十二条中的“提高公民的公共安全防范意识”删去。
2、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重点科研机构和”删去;在第六项中的“车站”、“码头”前分别加上“大型”;将第二款中的“对其装置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删去。
3、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内容为:“生产技防产品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证产品符合有关质量标准。”以下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4、将原第十九条中的“建立、执行”修改为“实行”。
5、将原第二十条中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修改为“限期整改”。
6、将原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管理”;另外,将原第二十二条中的“不具备相应条件”修改为“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
7、在原第二十五条中的“组织实施”前加上“及时”。
8、将原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删去。
9、将原第二十九条和原第三十二条中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修改为“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10、将原第三十一条中的“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第二十一条”、“5000元”修改为“1000元”。
11、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4年3月1日”。
二、有关问题的说明
有委员提出,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装置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范围太宽,建议修改。对于这个意见,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该条第二款“前款所列部位或者场所国家有真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就是对范围的限制性规定,因此未作改动。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3年11日20日
本次会议各组对《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上次会议审议时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大会表决。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有关条文的修改
1、将第十二条中的“提高公民的公共安全防范意识”删去。
2、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重点科研机构和”删去;在第六项中的“车站”、“码头”前分别加上“大型”;将第二款中的“对其装置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删去。
3、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内容为:“生产技防产品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证产品符合有关质量标准。”以下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4、将原第十九条中的“建立、执行”修改为“实行”。
5、将原第二十条中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修改为“限期整改”。
6、将原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管理”;另外,将原第二十二条中的“不具备相应条件”修改为“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
7、在原第二十五条中的“组织实施”前加上“及时”。
8、将原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删去。
9、将原第二十九条和原第三十二条中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修改为“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10、将原第三十一条中的“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第二十一条”、“5000元”修改为“1000元”。
11、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4年3月1日”。
二、有关问题的说明
有委员提出,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装置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范围太宽,建议修改。对于这个意见,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该条第二款“前款所列部位或者场所国家有真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就是对范围的限制性规定,因此未作改动。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3年11日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