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民族区域自治“一法两规定”和《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省人大常委会: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十分重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民族团结,根本在于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把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落实好,关键是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总书记强调:发展是解决民族地区各种问题的总钥匙,要确保民族地区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同步小康。省人大常委会自2015年以来,每年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一法两规定”)执法检查,充分体现了省人大常委会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贯彻落实和民族地区脱贫攻坚、实现同步小康这一重大政治任务的高度重视,是围绕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开展监督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2018年,执法检查组按照常委会安排,从8月份开始,对民族区域自治“一法两规定”和《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执法检查的工作情况
十三届省人大常委会认真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黔党发〔2015〕4号)的要求,将“一法两规定”和《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作为今年监督工作的重点,精心谋划、悉心安排,目的是通过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不断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各项法定职责,切实加大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进一步解决民族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确保法律法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执法检查组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飞跃任组长,成员由省人大民宗委主任委员金安江及部分民宗委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组成,并邀请省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有关同志全程参与。8月至10月,执法检查分为两个阶段,分别由常委会李飞跃副主任和委员会金安江主任委员带队,深入到2个自治州(黔东南、黔南)、3个自治县(三都、镇宁、道真)、6个民族乡(杨武、淤泥、顺化、翠里、定威、兴华),通过走访座谈、实地察看等方式,对2017年8月执法检查以后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同时,委托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要求15个省直相关部门和贵安新区进行了自查。
这次执法检查有几个特点:一是将2017年“一法两规定”执法检查的整改情况、2017年出台的《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的实施情况和省委省政府自2015年以来出台的一系列支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相结合,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使检查的针对性、连续性和时效性更为突出。二是将执法检查与办理代表建议相结合,邀请提出建议的省人大代表全程参与,边检查边督办,提高了执法检查实效和建议办理质量。三是进一步拓展执法检查的广度和深度,将检查范围覆盖省、市(州)、县、乡4个层级,全面实际、贴近基层,充分听取了基层群众意见,实现了不同行政层级的监督全覆盖。
二、民族区域自治“一法两规定”贯彻落实情况
(一)贯彻落实“一法两规定”取得的成效
1.省政府高度重视,扎实推动“一法两规定”落地生根
一是省政府主要领导率先垂范,亲自部署安排“一法两规定”各项贯彻落实工作。2018年6月11日,省委副书记、省长谌贻琴亲自主持召开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一次民族工作联席会议,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简政放权、财政金融、人才等差别化支持政策,切实增强民族地区自我发展能力。强调各级各部门要把民族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着力完善机制,不断提升能力,努力开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局面。这一系列安排部署为贯彻落实“一法两规定”提供了坚强保障和科学指引。二是认真办理2017年执法检查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省政府认真研究、积极整改,所提8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基本都得到落实。三是完善顶层设计,构建对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三位一体”的政策支持体系。在2016年向民族自治州下放30项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基础上,2017年底,又制定出台了支持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进一步向民族自治县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给予倾斜性财政支持,明确民族乡享受建制镇待遇,创造性地将部分法律规定转化为具体的政策红利,力度大、措施实、全国罕有。
2.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一法两规定”的积极性主动性明显增强
各部门主动作为。今年以来,省直各部门不断增强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一法两规定”的责任感使命感。一是进一步加强对“一法两规定”的学习。省水利厅专门印发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一法两规定”的意见》,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二是对照部门权力清单,按照“能放则放”原则,协调各方,及时向民族自治州和符合条件的民族自治县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省自然资源厅(原省国土资源厅)先后2次积极向自然资源部提出申请,协调权限下放事宜。三是加大对民族地区的倾斜支持力度。除省财政统一支持民族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外,省直各部门还通过安排基建项目、减少配套资金、增加项目资金等措施,积极引导项目、资金、资源等要素流向民族地区。
各地区因地施策。一是多措并举不断加大对“一法两规定”的普及宣传。各地通过“七五”普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国家宪法日”、民族节庆、专题学习班等形式进行普法宣传,促进了各项法律规定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使民族区域自治“一法两规定”更加深入人心。二是主动对接、积极承接下放权限。制定责任分解方案,对承接单位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能进行调整优化,进一步充实力量,扎实开展业务培训,基本做到承接事项到位、上下衔接到位、职权清单到位、学习培训到位、规范流程到位,确保下放权限接得住、管得好、用得活。
3.向民族地区下放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进程明显加快
进一步巩固第一批下放权限。目前,全省涉及下放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8个省直部门,第一批30项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已全部下放到位,经过最初“磨合期”,权限下放的各环节进一步完善。一是授权程序进一步规范。各部门积极组织编印权限下放工作指导手册和规范审批流程指导用书,为权限落地提供了便捷路径。省自然资源厅(原省国土资源厅)就相关授权事项编制省、州、县统一办事指南,统一公布三级审批流程、办事时限等;省水利厅专门编制《依法行政工作手册》作为权限下放和规范审批流程的指导用书。二是业务指导进一步强化。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就下放权限事项专门举办行政审批工作专题培训,定期开展行政审批巡查,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指导;省交通运输厅决定2018年至2020年,每年不少于1批次对市、县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开展承接能力培训;省自然资源厅(原省国土资源厅)采取抽调自治州业务人员到省厅跟班学习模式,进行全方位针对性培训。三是签订委托书事项进一步推进。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就省级新闻出版权事项与自治州签订委托书,公开在网上办事大厅规范办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省工商局)就工商行政登记授权范围事项采取变通方式,通过个案请示答复“一对一”方式实现权限下放;省自然资源厅(原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编制和统一公布三级审批流程和时限。
及时启动第二批下放权限工作。各部门在认真分析研究、总结第一批下放权限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启动第二批下放权限目录,并向民族自治县拓展。其中:省水利厅拟下放省级(跨市、州的除外)权限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按照第一批下放权限模式,确保民族自治县承接到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拟下放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准权限,已委托三个民族自治州开展试点调研;省交通运输厅已下放三级及以下技术标准的县乡道改造、大型桥梁及中型隧道的设计审批和验收权限,最大限度赋予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破除传统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激发民族地区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4.对民族地区财政支持力度明显加大
加大财政资金转移支付力度。坚持民族地区财政扶持只增不减,通过提高“民族因素”权重或新增“民族因素”办法,不断加大对民族自治州、民族自治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2017年下半年,新增3个民族自治州之外10个民族自治县转移支付增量补助2.15亿元,每个民族自治县平均获得补助资金2000万元以上,并纳入以后年度补助基数。2018年,将3个民族自治州1亿元财力补助纳入以后年度补助基数,同时下达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41.93亿元,占补助市县总额的60.7%。
减轻配套资金压力。省级财政千方百计采取措施降低或减免民族自治州、自治县配套资金,缓解民族地区配套资金压力。一是积极争取国家降低或减免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如在通村沥青(水泥)路项目上,中央车购税补助标准按照民族地区贫困深度的不同,分别提高至“60万元/公里、65万元/公里和70万元/公里”三个不同标准,减轻了自治地方的配套压力。二是省级层面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的减免向民族地区倾斜。如在县乡道改造项目上,补助标准由120万/公里提高至160万/公里,确保了2017年三个民族自治州提前实现“村村通沥青(水泥)路、村村通客运”的目标。又如在民族地区水利建设项目上,实行“一加、一减、一优先、一下放”支持政策,目前已经不再要求民族地方项目资金配套。
(二)贯彻落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一法两规定”重要性的认识和宣传方面仍有差距
思想认识上:个别地方及相关部门对民族区域自治“一法两规定”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很好地处理民族地区发展与全社会共同繁荣发展的关系,没有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念、原则、目标融入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民族工作民族部门自己做”的情况不同程度存在,还未完全形成全社会共同重视民族工作,共同关心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良好氛围。
学习宣传上:一些地区民族区域自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形式比较单一、范围窄、内容不全面不深入,学习不系统,培训走过场,学用脱节,普法效果不明显。一些基层部门没有组织好对民族区域自治相关法律的学习宣传,个别当地干部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认识模糊,对相关规定不了解。如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减免税政策,法规颁布后多年来,我省没有一个自治州、自治县主动使用该规定。
2.自治州自治机关难以同等行使设区的市的国家机关职权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法律虽然规定了自治州行使职权与设区的市相同,但并未明确自治州具体行使哪些职权,而是通过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的间接规定,自治州参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各项管理权限。国务院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只规定了市、县两级政府的管理权限,并未涉及自治州行使职权的具体内容。检查中发现,由于自治州自治机关具体行使职权未明确,与州府所在地的市关系并未理顺,导致自治州自治机关在州府所在地不能充分行使管理职权、不能统筹调度各项资源,尤其是在经济管理、财政调控、土地规划、城市建设等方面,与州府所在地的市存在一定的行政权限“纠葛”,自治州统筹调控能力较设区的市相对弱化。
3.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压力仍然较大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民族自治地方配套资金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照顾。”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家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民族自治地方承担配套资金的,适当降低配套资金的比例。”贵州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安排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交通、能源、水利、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项目,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民族自治地方承担配套资金的,适当降低配套资金比例。”检查中发现,虽然国家和省对民族自治地方在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上有一系列降低或减免规定,但这些规定缺乏具体的实施办法或者降低减免力度不够,使民族自治地方配套资金负担依然较重、配套资金缺口仍然较大。
4.部分体现民族因素的差别化支持政策未完全落实到位
下放权限未完全承接。2017年“一法两规定”执法检查时三个民族自治州尚有3项权限未承接、2项权限部分承接(包括:省级权限内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许可证补发;权限内建设水工程规划审查;对少数民族自治州急需紧缺公务员,采取特殊职位公务员招录办法进行招录权;省级在申报中央地勘资金项目及安排省级地勘基金项目时,民族自治州优先安排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截至2018年8月,第一批下放民族自治州的30项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中,三个民族自治州仍有“省级权限内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许可证补发”和“权限内建设水工程规划审查”2项下放权力未完全承接。
减免税政策未有效利用。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从检查的情况看,民族区域自治法从颁布至今,我省3个民族自治州、11个民族自治县从未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过减税或免税,相关工作始终未得到开展,政策效力未能有效发挥。
5.部分配套政策有待进一步补充完善
贵州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上级财政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其他方式,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共服务支出成本差异,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我省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办法于2012年出台,当时关于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范围、补助额度、使用投向等方面的一些规定,已经不太适应阶段形势变化的需要,尤其是近两年来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民族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的财政支持政策,但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办法未及时补充完善,与现实需要存在诸多不适应。
(三)意见和建议
1.从全局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贯彻落实“一法两规定”重要性的认识
进一步提高贯彻落实“一法两规定”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担当。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学懂弄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牢牢把握总书记提出的“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目标任务,将其作为2019年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抓常抓细抓长,在学深悟透上狠下功夫。同时,结合我省实际,主动将贯彻落实“一法两规定”融入我省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同步小康大局,不断推动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改善民生。
2.适时修订或重新制定相关法规,为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提供更为具体的法律遵循
目前,我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已颁布实施13年,在此期间,该规定作为我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本原则和行动指南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时间推移和社会发展变化,规定中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更好地指导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各项要求。因此,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自治区和辖有自治州、自治县的省、直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对《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进行修订或新制定《贵州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办法》,使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规定更具可操作性。
3.厘清自治机关权限,进一步增强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的统筹调控能力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八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并且依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努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为进一步解决自治州相较设区的市在统筹调控能力相对弱化的问题,建议省人民政府对自治州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进一步明确,并作相应调整,理顺自治州自治机关与州府所在地的市的权限,解决法律相关规定长期得不到落实的问题,进一步激发自治州脱贫攻坚同步小康的动力活力。建议先选取1个自治州作为试点,参照贵阳市享有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进一步放权,进一步增强自治州经济发展统筹调控能力。
4.出台相关配套实施办法或措施,使民族区域自治法各项规定和相关政策落到实处
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指导。本次执法检查所到州、县普遍反映,自2016年以来,基于黔党发〔2016〕31号文件和黔府发〔2017〕36号文件,新增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转移支付资金未很好发挥作用,民族地区人民群众在这方面的获得感还不太高。建议省财政厅参照2017年下发《关于明确省支持三个民族自治州发展转移支付相关事项的通知》(黔财预〔2017〕12号)的做法,指导自治地方将得到的“增量”资金更好运用于民族教育事业发展、民族文化保护、医疗卫生建设、民族人才培养等经济发展中的薄弱环节,让资金使用更规范,发挥更大作用。
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减免办法。建议省政府参照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三款制定出台相应办法,充分考虑自治地方经济基础薄弱的现实因素,进一步明确自治地方申请基础建设项目时的配套资金最高比例,不断加大省级减免比重,进一步减轻自治地方的配套资金压力。同时建议参照乡村振兴中“通村路”、“通组路”、农村垃圾污水处理等建设项目模式,通过省政府“统贷统还”方式,进一步减轻自治地方配套资金压力。
因国家政策调整在转移支付时给予补助的办法。贵州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上级财政对民族自治地方共享收入增量部分属于地方的收入,应当及时全额向民族自治地方转移支付。对因国家政策调整造成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部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补助”。建议省财政厅按照中央转移支付的相关规定及税制体制改革的要求,统筹考虑中央对我省转移支付情况及财力情况,逐步提高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支持力度。
5.积极争取国家支持,使第一批下放权限完全承接到位并尽快下放第二批权限
建议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尽快落实第一批下放权限的承接事宜,继续加强与国家部委的对接协调,帮助自治州协调“省级权限内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许可证补发”和“权限内建设水工程规划审查”下放事宜,争取在2018年底实现第一批下放权限百分百承接到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力争在2019年上半年完成第二批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下放。
三、《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贯彻落实情况
(一)贯彻实施取得的成效
《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8月施行以来,对于保障和促进民族乡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项事业发展,增进民族团结,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遏止民族乡撤乡建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一系列丰硕成果。
1.《条例》学习宣传广泛开展
一是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学习《条例》,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条例》宣传普及工作,有效营造了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学习《条例》的良好氛围。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在《条例》出台后,专门举办了全省民宗系统学习宣传《条例》培训班,开展了相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民族工作者对《条例》知晓度和熟知率,为贯彻落实工作夯实了基础。二是各地区紧紧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主题,多方式多角度加大对《条例》的普及宣传,不断拓展宣传广度和普及深度。这次实地检查的地区,基本上都将《条例》作为“七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通过结合“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国家宪法日”、民族节庆等进行广泛宣传,促进《条例》各项规定深入人心。
2.享受建制镇待遇稳步推进
一是各级政府参照我省100个示范小城镇规划编制标准对民族乡原有规划进行优化升级,部分民族乡的总体规划由省级层面组织专家进行专门审查,实现了全省民族乡编制总体规划全覆盖。二是民族乡按照建制镇标准一并纳入项目申报、评审环节,在项目申报、评审和资金的安排使用上与建制镇保持一致。三是基本实现民族乡在汽车客运站、街道、供排水、供电、供气、通信、通讯、污水和垃圾处理等方面与建制镇享受同等待遇。如六盘水市下辖的25个民族乡229村已经全部实现村村通广播电视,建立医院和卫生院27个,建成图书馆和文化站74个,行政村、30户以上自然村寨100%通电等。
3.财政倾斜支持力度不断加大
一是省级财政支持力度加大。2018年,省级财政从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增量资金中切块安排5790万元用于新增补助每个民族乡30万元(基数部分已含每个民族乡补助20万元),共计50万元。目前,按照我省“乡财县管”财政体制,该笔资金已经下达至县。二是自治州财政支持到位。黔东南自治州高度重视民族乡保护和发展事业,2011年就出台了《关于加快民族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每个民族乡每年专项补助10万元(州财政承担6万元,县财政承担4万元)。
4.农村环境不断改善
一是建立健全民族乡农村环境治理工作机制。黔东南州成立了以州委书记任召集人,州长任常务副召集人,州直有关单位负责和各县市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清洁风暴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层层压实传导责任。二是不断加大农村环境治理投入力度。2017年,省住建厅向盘州、普定、七星关、麻江、册亨分别下达整县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试点示范资金1000万元,共计下达补助资金5000万元。2018年,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基金投入10个民族乡共计370万元,提升了民族乡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能力。三是不断加快环境治理配套设施建设进度。包括庭院硬化、垃圾收集与处理、文化活动场所建设、公共厕所、照明设施、村庄整治等配套建设项目正在有序推进。2018年,全省已建民族乡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转运)设施达56个,建成13个民族乡的污水处理设施。
5.脱贫攻坚美丽乡村建设能力显著增强
一是科学编制民族乡旅游发展规划,不断推进乡村旅游与脱贫攻坚深度融合,依托全省100个旅游景区建设,加快了民族乡旅游发展。结合民族乡各具特色的农、文、产、居、境等乡村要素,调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与旅游经营项目的积极性,加强了民族乡旅游发展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2017年,全省民族地区通过乡村旅游发展,助推了10.96万贫困人口实现就业增收。二是制定差异化信贷支持政策,扶持民族乡建立健全农产品定向直通机制。安顺市农信社向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贴息贷款,有效解决了贫困户有思路有项目无资金投入的难题。三是将民族乡全部纳入“特岗计划”实施范围,建立民族乡中小学对口帮扶机制,为民族地区免费培训“双语”教师。同时,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校长提高计划”,选派民族乡中小学校长到省内外挂职锻炼,提高了素质和水平。
(二)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经济基础薄弱,脱贫攻坚任务仍然艰巨
目前,全省20个极贫乡中有14个分布在民族地区,民族乡经济基础普遍薄弱,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相对突出。以黔东南自治州定威水族乡和黔西南自治州三宝彝族乡为例,截止2017年底,定威乡贫困人口为2332人,贫困发生率36.82%;三宝乡贫困人口2443人,贫困发生率为53.6%,两个民族乡的贫困发生率,不仅高于全省贫困发生率,而且高于20个极贫乡的贫困发生率,脱贫攻坚任务仍然艰巨。究其原因:一是民族乡大多处于边远山区,交通极为不便,“山高路远沟深”仍然是制约民族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二是民族乡年轻劳动力劳务输出较多,缺乏致富带头人或科技能人,脱贫攻坚内生动力不足。三是存在自然资源转化难、二三产业发展难、村民自治组织难的“三难”现象。
2.普及不够深入,《条例》贯彻落实仍存在薄弱环节
宣传普及有待加强。《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针对民族乡制定的差异化信贷支持政策,优化相关流程,加大对民族乡产业发展和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执法检查发现,一些基层部门对《条例》学习宣传不够深入,个别当地村干部对《条例》规定认识不够清晰,内容不够了解,在发展产业急需资金的情况下,仍未能充分利用《条例》各项普惠政策。
配套政策相对滞后。《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民族传统文化历史悠久、特色鲜明,生态环境良好的民族乡,可以申请命名为民族文化生态示范乡。民族文化生态示范乡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目前,该管理办法尚未出台。
建制镇待遇有待明确。《条例》第三条规定:“民族乡享受建制镇待遇”。执法检查发现,大部分民族乡对“建制镇待遇”具体包括哪些内容不够了解,对民族乡和建制镇的待遇差别仍然缺乏研究。目前,我省民族乡享受建制镇待遇大都依据黔府发〔2017〕36号文件中指出的“汽车客运站、街道、供排水、供电、供气、通信、通讯、污水和垃圾处理”8个方面进行落实。
3.人才严重缺乏,“招不进、留不住”的问题较为突出
条件差缺乏对人才的吸引力。民族乡大都地处偏远山区,条件相对艰苦、基础相对落后,交通不够便利,各方面待遇难以保障。同时又缺乏相应的人才激励机制,缺乏对外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招不进”的问题比较突出。
“原生”民族人才严重不足。民族乡教育资源相对匮缺,虽然村村建有幼儿园,但幼儿教师十分缺乏,进而导致民族乡的教育水平从幼儿园阶段起就比较落后,本地人才成长相对缓慢,不能满足民族乡各项事业的发展需求。
相关补助未落实到位。《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应向民族乡倾斜,根据岗位需求,优先聘用通晓当地少数民族语言的人员,并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岗位补贴。”本次执法检查中实地检查的杨武、淤泥、顺化、翠里、定威、兴华6个民族乡,只有顺化乡给予了民族乡教师生活补助(高于乡镇教师百分之一),其余5个民族乡“双语”教师待遇与一般教师完全相同,没有额外补助。
(三)意见和建议
1.进一步加大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力度
按照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提出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做好民族工作、促进民族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全面正确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深入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推动各级各部门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确保《条例》规定深入人心。
2.加大对民族乡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力度
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指导。建议县级财政部门加大对民族乡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指导力度,指导民族乡统筹使用基于黔府发〔2017〕36号文件,新增每个民族乡的50万元补助资金,更好运用于民族教育事业发展、民族文化保护、医疗卫生建设、民族人才培养等方面。
出台民族乡享受建制镇待遇具体办法。建议由省民族宗教事务委牵头,商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住房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相应办法,进一步完善民族乡享受建制镇待遇的政策,使所有民族乡都能享有建制镇待遇。同时进一步明确民族乡享受建制镇待遇的不同责任主体,明确各自职能,确保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推动相关配套政策尽快制定出台。及时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民族文化生态示范乡管理办法”,为《条例》更好贯彻实施提供政策支持。
3.重视人才队伍培养,确保人才招得进、留得住、干得好
打破身份“壁垒”。尝试打破“双语”教师与城镇教师、村卫生室医师与城镇医师的身份“壁垒”,建议将“双语”教师的编制统一至县,将村卫生室医师的编制统一至乡,由县和乡统一调配。具体可以参照干部扶贫驻村模式,每名教师或医师都要轮流驻乡和村,几年一轮次,将驻乡和驻村经历作为晋升定级因素,充分调动教师、医师轮流驻乡、驻村的积极性,使乡、村所需人才进得去、留得住、干得好。
完善“双语”教学模式。建议在相对贫穷落后且以民族语言作为主要交流语言的地区,其“双语”教学的重点仍放在国家通用语言的学习和教授上;在相对富裕发达且以国家通用语言作为主要交流语言的地区,其“双语”教学的重点放在民族语言的学习和教授上,使民族语言在民族文化的保护和传承中发挥重要作用。
落实“双语”教师补助。严格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应向民族乡倾斜,根据岗位需求,优先聘用通晓当地少数民族语言的人员,并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岗位补贴”的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出台相应政策,将“双语”教师补助固化并逐步提高补助额度。
充实青年志愿者支教队伍。不断完善支教青年志愿者在招聘、录用、派遣等方面的政策规定,鼓励引导支教青年志愿者向民族乡流动、在民族乡就业,合理安排支教服务期限,进一步充实民族乡教师队伍。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