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各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办法和进行宪法宣誓的决定
(2018年1月22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全省各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办法和进行宪法宣誓作如下决定:
一、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二、参照《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的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表决。
三、通过任命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颁发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的任命书。
四、各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参照《贵州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进行宪法宣誓。
五、各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参照适用《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