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民族区域自治“一法两规定”和《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执法检查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
——2019年7月29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民政府
省人大常委会:
收到《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民族区域自治“一法两规定”和〈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综合意见》(以下简称《综合意见》)后,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组织落实《综合意见》提出的5个方面的意见建议,着力解决民族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推动民族地区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同步小康。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对贯彻落实“一法两规定”重要性的认识
省人民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履行守护民族团结生命线的政治责任,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要求,研究制定我省实施方案,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体制机制,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把贯彻落实“一法两规定”与推动我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围绕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同步小康中心任务,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构建对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三位一体”的政策支持体系,推动实施一批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在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指导下,省直有关部门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综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强化整改力度,确保有安排、有举措、见实效,同时积极与国家有关部委沟通,寻求对民族地区发展的支持和帮助,不断推动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民生改善。
二、厘清地方职权,研究增强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调控能力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条规定:“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但自治州与设区的市在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保障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实际存在较大差异。比如《城乡规划法》中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关于城市土地管理方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土地使用权方面,均没有明确自治州的职能职权,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不能履行编制、审批城市规划,不能对城市土地和土地使用权进行规划、审批和管理。由于有关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赋予自治州与设区的市同等的职权职能,使自治州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丧失或弱化。省人民政府将按照能放尽放的原则,在最大限度赋予自治州一批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基础上,加强与有关方面对接,积极推动在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层面明确自治州与设区的市享有同等的职权职能。
三、巩固下放权限,加快启动第二批管理权限下放工作
省人民政府督促省有关部门积极组织编印权限下放工作指导手册和规范审批流程指导用书,并举办行政审批工作专项培训,确保下放的管理权限接得住、受得起、用得好。第一批下放权限中,省水利厅将国家没有明确要求省级审查审批的小型水库项目下放给自治州审查审批,3个自治州均按要求将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和规范运行;对使用中央和省级资金,但资金额度不大,技术方案简单的水利建设项目,视情况通过一事一议方式或委托民族地区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于“省级权限内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许可证补发”权限下放与《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存在法律和政策障碍,目前未能承接到位,省自然资源厅将继续加强与自然资源部对接协调,积极争取国家部委支持。以贯彻落实中央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为契机,出台《贵州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明确原由省级颁发探矿权的21个矿种不再设置探矿权,地方财政出资查明资源情况后,除自然涌出的矿泉水、温泉(地热)外的19个矿种由州直接设置采矿权出让、登记、颁证;对包括自然涌出的矿泉水、温泉(地热)在内属省级权限内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许可的区块,其出让工作委托各州自行组织,出让完成后向省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发证。省农业农村厅“研制新兽药临床试验前的审查”事项,省卫生健康委“消毒剂、消毒器械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事项、“医师、护士职业注册许可”事项拟列入第二批下放权限,其他事项正在按要求推进。
四、落实差别支持,全力推动民族地区脱贫攻坚全面小康
(一)加强转移支付资金力度和管理使用指导。
省级财政按照《中央对地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办法》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不断完善省对市县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办法,建立了省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助稳定增长机制,保证民族地区每年获得的补助较上年稳定增加,每年的增幅均高于全省平均增幅,省对民族地区补助总额占全省比重逐年提高。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综合考虑各县财力困难程度、新增财力保障需求、县级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评价结果、贫困人口等因素测算分配,由县级统筹用于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2016至2018年各年下达三个自治州(含民族自治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别为45.96亿元、50.64亿元和54.98亿元,年均增长9.37%。各级财政累计支持少数民族地区流通领域发展7.885亿元,向民族自治地方拨付中央外经贸专项资金1045万元,省级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4202万元,用于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电子商务、对外贸易、开发区建设等工作。省农业农村厅安排2019年中央财政支农转移支付项目资金2788.9万元,“粮改饲”项目资金2037万元,支持民族地区发展。自2017年起,省级财政对民族地区的专项补助政策范围从三个自治州及所辖县(市)扩展到所有自治县,专项安排9.9亿元用于支持民族地区发展,并纳入每年度固定补助基数,每个民族自治县单独补助2000万以上,每年对每个民族乡补助50万元,同时,指导自治地方将得到的“增量”资金更好运用于民族教育事业发展、民族文化传承保护、医疗卫生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
(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减免措施。
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或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明确要求地方配套的,省级财政在自身财力有限的情况下积极统筹现有专项资金落实地方配套,减轻自治州出资压力,2019年安排三个自治州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配套资金4.84亿元。加大农村路网建设,提高公路安全保障能力,支持全省70个贫困县建设2100公里县乡道改造项目,通县乡道改造项目补助标准由140万/公里提高至160万/公里,建制村通硬化路根据“贫困深度系数”,按最高标准执行。减少民族地区水利建设配套要求,取消了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小(1)型以上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等民族地区水利项目的地方配套,对民族地区36个贫困县水利建设“三大会战”内小型水库建设省级以上出资比例由原来的60%上调至80%或9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排2019年民族自治地方及民族乡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乡村环境整治、示范村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经费41063万元。省教育厅在安排教育基础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时,不对地方配套资金作硬性要求,同时通过因素分配增加民族地区权重的方式予以倾斜支持。大力支持民族地区医疗卫生领域基础设施建设,2019年安排3个自治州中央预算内投资5.19亿元,拟安排省级配套资金1.2亿元,减轻贫困地区财政压力,民族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均已达到国家最高补助标准,如县级医院建设项目每所达到5000万元。
(三)积极研究出台民族乡享受建制镇待遇具体办法。
根据《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有关规定和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综合意见要求,省民宗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起草《贵州省民族乡享受建制镇待遇实施办法》,将进一步完善民族乡享受建制镇待遇有关政策。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确保人才招得进、留得住、干得好
(一)加大民族自治地方人才引进支持力度。
大力支持自治州引进“百千万人才”,围绕自治州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推荐评选出百、千层次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兑现人才奖励资金。给予自治州特殊津贴专家申报倾斜,实行自治州申报名额单列。实施“万名专家服务基层活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自治州基层一线开展科技服务,解决农业发展、城乡综合治理、医疗卫生等技术难题,培训农户、技术工人、医疗人员等技能人才。对引进到民族地区县及县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引进到民族地区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和职数的限制。民族地区县及县以下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高级职称的,免试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民族地区县(市、区)事业单位取得正高级职称,乡镇事业单位取得副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和职数的限制,即评即聘。对民族地区招聘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人才,简化考试程序和考核方式招聘。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以少数民族为主体的乡镇事业单位可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录熟悉本地少数民族语言的人才。对于紧缺、特殊专业岗位,学历可以适当放宽。出台《关于2018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安排的意见》,建立和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长效机制,将服务基层时间作为晋职晋级的重要条件。实行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使用本地区民族乡教师职工编制,将民族乡教师由“学校人”转变为“系统人”。
(二)加大“双语”教育工作力度。
安排少数民族双语教学专项经费,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双语教师培训,完善贵州双语基础语音读本试点学校信息,组织专家开展学前民汉双语有声读物编译工作,充分发挥民族语言在民族文化的保护和传承中的重要作用。指导完善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资金分配制度,按照《贵州省教育综合改革方案》,在绩效工资总量提高25%的部分,设立“双语”教师补助。积极引导支教青年志愿者向民族乡流动,进一步充实民族乡教师队伍,努力提高民族乡教育教学水平。
下一步,我们将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巩固和发展全省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将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一法两规定”作为推动民族地区脱贫攻坚同步小康的重要保障,不折不扣抓好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让各族群众分享到更多改革发展成果、得到更多实惠,为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