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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阳市青岩古镇保护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3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阳市青岩古镇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条例》中的“古镇”统一修改为“青岩古镇”。

  2.第十二条第二款删除“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编号、位置、建成时间、历史价值等内容”。

  3.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维护和修缮”修改为“保护责任人有维护修缮能力的应当及时维护和修缮”。

  4.删除第三十六条。

  5.原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并将其中的“保护责任人未按照保护规划和导则的要求进行维护修缮的”修改为“保护责任人未按照保护规划和导则的要求进行维护修缮,并未在施工现场公示维护修缮信息的”。

  6.原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并将第一项中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修改为“20元以上200元以下”;第三项中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修改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第四项修改为“采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的,对高音广播喇叭等音响器材先行登记保存,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7.《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9年10月1日”。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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