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青岩古镇保护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3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9年7月29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温杰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4月26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青岩古镇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4月30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条例》草案起草、论证过程中,法制委、法工委提前介入,加强指导,提出修改建议,并协助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7月4日,法工委召开论证会,对《条例》的合法性等进行论证。7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对《条例》进行审议,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贵阳市为加强青岩古镇保护,制定《条例》是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贵阳市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条例》中的“古镇”统一修改为“青岩古镇”。

  2.第十二条第二款删去“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编号、位置、建成时间、历史价值等内容”。

  3.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维护和修缮”修改为“保护责任人有维护修缮能力的应当及时维护和修缮”,并对此项规定的法律责任作相应修改。

  4.第三十七条中的“保护责任人未按照保护规划和导则的要求进行维护修缮的”修改为“保护责任人未按照保护规划和导则的要求进行维护修缮,并未在施工现场公示维护修缮信息的”。

  5.第四十条第一项中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修改为“20元以上200元以下”;第三项中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修改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第四项修改为“采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的,对高音喇叭等音响器材先行登记保存,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信息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