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9年7月30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麻晓芳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对我省占用耕地具体适用的税额作出决定是必要的,《决定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7月30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财经委参加,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进行了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的授权,结合我省现行耕地占用税征收实际,对我省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的决定,综合考虑了我省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决定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同时,对《决定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的规定,将《决定草案》的名称修改为《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
2.决定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9年9月1日。
此外,还对《决定草案》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草案文本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