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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3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9年7月29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剑川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19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贵州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财经委派员提前参加了《决定(草案)》起草、修改等相关工作,收到《决定(草案)》后立即组织开展研讨,查阅相关资料,采取书面发函和召开论证会的方式征求九个市州人大、省直相关部门、部分行业协会、商会及部分常委会财经咨询专家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召开委员会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好该法,省人民政府及时提出我省各县(市、区、特区)耕地占用税的具体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对于我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十分必要和迫切。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统筹考虑我省近三年人均耕地面积测算结果和经济发展情况,结合我省山地多、其他农用地资源紧缺的特点,提出适用税额维持现行标准,其他农用地不降低适用税额,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相关要求,将贵安新区及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纳入原行政区划适用同一税额。《决定(草案)》与我省耕地资源和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有利于我省发展山地特色农业、推进农村产业革命,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符合法律规定和贵州实际,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并建议将第一段中“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决定”修改为“现将我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决定如下”。

  同时,建议对《决定(草案)》文本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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