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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3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9年7月29日在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省财政厅厅长晏婉萍

省人大常委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贵州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决定(草案)》的必要性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占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耕占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其中,贵州省耕占税适用税额平均水平不得低于20元/平方米。为贯彻落实好《耕占税法》要求,根据税法授权,合理制定我省耕占税适用税额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一)及时成立起草小组。2019年1月,《耕占税法》通过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共同成立起草小组,开展《决定(草案)》的调研拟定工作。

  (二)广泛充分征求意见。拟定过程中,首先对全省近年来耕占税征收情况进行了调研,两次征求了88个县(市、区、特区)政府对适用税额和相关政策的意见建议。结合各县级政府的意见,拟定草案文本后,通过召开论证会、实地调研、发函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28户重点企业、部分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并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总体赞同适用税额维持不变的方案。起草小组经反复研究论证,并根据十三届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决定(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适用税额维持现行标准的说明。《决定(草案)》确定的适用税额,维持全省88个县(市、区、特区)现行标准不变。主要考虑:一是确定适用税额的法定要求没有变化。《耕占税法》是按照保持现行适用税额不变的思路,将《耕占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所规定的税额幅度区间、确定适用税额的因素以及平均税额低限等法定要求没有变化。二是全省及各地人均耕地面积没有明显变化。2016年至2018年全省人均耕地面积分别为1.53亩、1.51亩、1.5亩,各县(市、区、特区)人均耕地面积也没有发生较大变化。三是现行适用税额标准符合税法规定。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67号)确定的现行适用税额,是根据各县(市、区、特区)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确定的,标准分别是每平方米35元、30元、26元、22元、20元、18元和16元,符合《耕占税法》第四条第一款“人均耕地少的地区,适用税额相对较高”的立法精神,且都在《耕占税法》规定的四档税额幅度区间内。同时,按88个县(市、区、特区)现行适用税额测算,全省耕占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为21.5元/平方米,符合《耕占税法》第四条第二款不得低于20元/平方米的要求。四是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减税降费决策部署。部分县(市、区)从经济发展角度建议提高适用税额,但从讲政治、顾大局角度出发,为坚决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决定(草案)》坚持现行适用税额标准不变,今后可根据我省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变化,再适时调整适用税额。

  (二)关于落实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可适当提高适用税额的说明。《耕占税法》第五条规定:“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决定(草案)》从两方面落实该条款。一方面,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云岩区、南明区适用税额为35元/平方米,观山湖区、白云区、红花岗区、钟山区适用税额为30元/平方米,与全省其他大部分县(市、区)比较,确定的适用税额相对较高,符合税法规定。另一方面,《耕占税法》第五条取消了原《耕占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关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提高适用税额的规定,导致《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67号)“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适用税额在原行政区划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20%”的法律依据不足,所以《决定(草案)》严格遵循税法规定,取消现行省级以上开发区适用税额提高20%的政策。按2018年征收数据测算,取消该政策,为市场主体减负1.18亿元。

  (三)关于占用其他农用地不降低适用税额的说明。《耕占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为落实该条款,《决定(草案)》延续执行《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67号)“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参照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执行”的规定。主要考虑:一是不降低适用税额是各县(市、区、特区)政府的一致意见,有利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二是贵州多山,70%以上是喀斯特地质地貌,不降低适用税额,强化对其他农用地的有效保护,有利于全面推进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有利于改善全省生态环境,用具体行动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对我省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构建长江和珠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具有重大意义。三是我省耕地面积较少、耕地质量较差、坡耕地占比大、其他农用地资源紧缺,不降低适用税额,强化对其他农用地的合理利用,为我省发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提供良好基础,为我省发展生态农业和立体农业创造有利条件,有助于实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助于纵深推进农村产业革命,有助于决战脱贫攻坚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四)关于施行时间的说明。建议《决定(草案)》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与《耕占税法》施行时间保持一致。同时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废止《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67号)。

  以上说明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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