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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3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9年7月29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路良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吸纳了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容。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工委组织召开省直有关部门和常委会咨询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并就《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第十八条书面征求了国家宗教事务局的意见,认真听取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2019年7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审议,并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1.第八条第四款中“报告开展宗教工作的情况”修改为“报告开展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的情况”。

  2.第十八条第一款调整为第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申请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宗教教育培训,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款调整为原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3.原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等登记内容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或者变更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回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等。

  “宗教活动场所在注销登记后,不得以宗教活动场所名义利用其原有的房屋、建筑开展活动。”

  4.原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二款调整为原第四十条第二款。

  5.原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除“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举办宗教教育培训”。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草案文本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文本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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