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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3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9年5月30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路良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工委赴贵阳市进行调研,召开了由贵阳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贵阳市、观山湖区、清镇市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并到宗教活动场所实地调研,听取宗教界人士的意见。2019年5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并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第四条第二款中的“推动宗教中国化在贵州的实践”修改为“推动宗教中国化的实践”。

  2.第八条第二款中的“乡级人民政府”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并将第四款中的“报告本条例贯彻落实情况”修改为“报告开展宗教工作的情况”。

  3.第九条修改为:“建立宗教工作联动机制,严格落实宗教工作责任,健全宗教工作信息联络员、协管员队伍,落实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宗教工作网络。”

  4.第十二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合并,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公民增强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公民意识。鼓励、支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公民在促进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中发挥积极作用。”

  5.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对宗教教务活动予以协调和指导,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6.删除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听取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和第二款中的“听取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7.第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有举办宗教教育培训的方案”。

  8.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申请开展非宗教教职人员或者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宗教教育培训,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9.第二十条第三款中的“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修改为“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划、土地、建设等手续及其他筹建事项”;并将第五款中的“适用本条规定”修改为“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10.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11.在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前增加“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并删除第三款。

  12.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修改为“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13.删除第三十三条。

  14.原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并将第三款修改为:“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到省外或者省外宗教教职人员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省宗教团体同意,并由省宗教团体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15.原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并将第二款调整为原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16.原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并将“因城市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为“因城市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经各方协商同意征收的”修改为“依法征收的”。

  17.原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八条,并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修改为“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同时删除第一项。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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