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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3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第八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数据发展应用总体规划,编制大数据安全保障规划;网信、公安、大数据发展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大数据安全保障规划,编制本部门、本行业大数据安全保障专项规划。”

  2.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制度”、第四项中的“防范网络侵入等危害数据安全”、第五项中的“防止数据丢失、损毁、泄露、篡改”、第七项中的“防止危害和损失扩大”。

  3.第十七条中的“擅自”修改为“非法”。

  4.删除第二十条中的“留存”。

  5.第三十三条中的“发生”修改为“导致”。

  6.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省人民政府建立大数据安全技术创新中心、应用示范中心和科研培训、产业孵化等基地”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大数据安全技术创新”。

  7.第五十六条中的“规定”后增加“未备案或者擅自转租”。

  8.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9年10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草案表决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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