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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都水族自治县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三都水族自治县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二条中的“争议案件承办机构”、第二十八条中的“调查处理机关”和第三十九条中的“案件承办机构”统一修改为“争议调查处理机构”。

  2.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山林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人民政府作出的山林土地权属处理决定是处理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主要证明材料。”

  3.将第二十五条第七项修改为“调整人民公社社队规模时期,当地人民政府等组织对土地、耕畜、农具、劳动力的登记清册等材料”;第八项修改为“开展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时期,当地人民政府等组织的登记清册等材料”。

  4.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争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本辖区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解协议、处理决定或者复议决定的执行。”

  5.《条例》施行日期明确为“2021年1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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