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9年11月29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梦龙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托,就《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公共图书馆承担着保护和传承人类文化遗产、传播先进文化和开展社会教育等职能,是文化典籍和地方文献的收藏与保护中心,是公共信息传递与咨询服务中心,也是推动全民阅读的重要场所。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2019年9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给国家图书馆8位老专家回信中指出:“图书馆是国家文化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是滋养民族心灵、培育文化自信的重要场所。”
新中国成立后,我省高度重视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逐步建立起了省、市、县三级公共图书馆系统。截至2018年底,我省共有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94个。公共图书馆通过开放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展公益性讲座、培训,提供文献信息查询、借阅服务等,为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与建设文化强省的要求还明显不相适应。一是公共图书馆的服务体系建设和空间布局有待优化。二是公共图书馆组织管理制度有待健全,有关管理要求需要明确。三是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功能和积极作用有待提高。四是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积极性有待进一步调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由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牵头,组织成立了有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贵州民族大学专家团队等参加的起草小组,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深入省内外及国外广泛开展调研工作。自启动立法调研以来,起草组先后调研了省内9个市州和60%以上的县(市、区),以及广东、四川、上海等8个省(区、市)。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相关立法经验,起草了《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条例(征求意见稿)》,多次通过召开座谈会或书面等方式征求省有关单位、地方政府及省内外专家意见,并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对条例文本反复研究、修改。数易其稿后,《条例(草案)》及说明提交11月7日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建设。一是明确了省人民政府加强对全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领导责任,促进公共图书馆服务的均等化、标准化、便捷化。二是明确了政府对公共图书馆事业的规划和投入责任,并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经费构成和使用作了具体规定。三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便捷高效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四是强调总分馆建设。明确中心馆、区域总馆和区域分馆的职能,整合公共阅读资源,建立完善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五是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图书馆(室)纳入总分馆体系,促进公共图书馆服务社会化发展机制创新。六是为加强公共图书馆的宣传,将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与服务的宣传纳入公共媒体的公益宣传项目,公共图书馆纳入路标、路牌、公共交通等城市公共标识系统。
(二)关于公共图书馆运行和管理。一是明确规定了公共图书馆的设立、变更、终止条件和程序,强调先建设后拆除。二是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馆长条件、专职工作人员数量和专业技能作了明确规定,鼓励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三是要求公共图书馆建设具有民族特点、地域特色的数字信息资源体系。四是推动公共图书馆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五是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相应的馆藏总量、年新增馆藏量作了明确要求。六是强调公共图书馆的古籍保护和宣传利用工作。
(三)关于公共图书馆服务与保障。一是规定了公共图书馆向公众免费开展基本服务内容和主要活动,充分发挥公共图书馆在推动和引导全民阅读中的主阵地作用。二是对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借阅规则作了明确要求,并根据公众需求,可推行错时开放。三是强调优化公共图书馆的阅读环境,营造阅读氛围,提高服务水平。四是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提供特殊群体服务、流动服务、自助服务和线上线下结合的数字化服务等。
(四)关于条例中贵州特色的体现。一是发挥我省大数据优势,支持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公共图书馆建设、管理和服务中的运用,提高服务效能。二是强调为少年儿童提供充分的阅览空间,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三是强化公共图书馆应当系统收集、整理和推广贵州地方文献信息,保护、传承地方历史文化和民族文化。四是对少数民族地区公共图书馆的阅览空间、文献资源建设以及服务作了专门规定,并要求配备少数民族工作人员。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