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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二十一条中“考评”修改为“考试”;将“村卫生医疗机构”修改为“乡村卫生医疗机构”。

  2.《条例》施行日期明确为“2021年1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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