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二十一条中“考评”修改为“考试”;将“村卫生医疗机构”修改为“乡村卫生医疗机构”。
2.《条例》施行日期明确为“2021年1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