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铜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铜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二条第二款中的第四项和第五项合并,修改为:“傩戏、花灯戏、木偶戏、苗族高台戏、采茶调等传统戏剧与曲艺类项目”。
2.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行业组织,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研究、记录、整理、传承、传播等保护工作。”
3.删除第七条第三款中的“包含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4.将第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建立专题博物馆”。
5.删除第二十三条。
6.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创意产业”修改为“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文化创意产业”。
7.《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1年1月1日”。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