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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铜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20年9月23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路 良

省人大常委会:

  铜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7月9日审议通过了《铜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条例》起草、论证过程中,法制委、法工委提前介入,加强指导,提出修改建议,并协助铜仁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2020年8月19日,法工委召开论证会,对《条例》的合法性等进行论证。9月1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对《条例》进行审议,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铜仁市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条例》是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行业组织,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研究、记录、整理、传承、传播等保护工作。”

  2.删除第七条第三款中的“包含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3.将第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建立专题博物馆”。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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