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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六盘水市城市山体保护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六盘水市城市山体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条例》中的“山体”统一修改为“城市山体”。

  2.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条第二款,内容为:“本条例所称城市山体是指在六盘水市中心城区(含水城区、钟山区城区)、六枝特区中心城区、盘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纳入城市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的自然山脉和山地。”

  3.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位于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第二款中的“其范围内除允许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的建设行为外”修改为“除法律、法规规定外”。

  4.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位于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外的其他区域内”。

  5.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建设以林荫道、绿化道为主,连接城市山体、公园、广场、滨河休憩空间等区域的绿色生态廊道。”

  6.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山体保护范围内已经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满两年仍未开发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7.将第十六条调整到第十二条之后,作为第十三条。

  8.《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1年1月1日”。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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