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0年9月24日在省十三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麻晓芳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根据《贵州省机构改革方案》《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省有关工作要求,对我省涉及机构改革、民营经济发展和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的地方性法规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是必要的。同时,对《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为做好《修正案草案》审议的准备工作,2020年8月20日,法工委邀请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司法厅及省直有关部门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论证,会后又再次征求了省委政法委、省人社厅、省水利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的意见,法工委对有关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梳理。9月2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财经委、教科文卫委、监察司法委、农委、环资委和社建委参加,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具体修改意见
(一)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1.第二十条修改为:“经营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证制度,验明生产单位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者安全认证证书。”
2.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1.第九条删除第二项。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学校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督促指导学校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协助指导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工作。”
2.第十二条中的“水行政部门”不作改动。
(三)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1.第十一条修改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第十二条修改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
“(二)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有3名以上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通过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3.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举办网络招聘会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的网站上进行,并制定组织方案、安全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贵州省消防条例
删除第十八条。
(五)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五条、第八条中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不作改动。
(六)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
第八条修改为:“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七)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1.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2.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不作改动。
3.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八)贵州省气象条例
1.第十三条修改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同意。未征得省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2.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删除“核电”。
3.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
(九)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规定下泄生态流量,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水功能区从事不符各水功能区划要求的开发利用活动,对水量、水质及水生态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问题的说明
省政府提出的《修正案草案》共涉及45件法规的部分条款修改,有关方面提出,因有关上位法正在修改,建议本次会议不对《贵州省科学技术资金投入管理条例》《贵州省防洪条例》《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作出修改。法制委员会经过研究,同意以上意见,本次会议只对《修正案草案》中的41件法规作出修改,其余4件法规待下一步再作相应修改。
此外,还对《修正案草案》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为保证法规文本的准确性,决定草案通过后,需对有关的法规文本作文字技术处理,建议授权法制委员会作相应修改后公布正式文本。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