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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20年9月23日在省十三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省司法厅厅长 孙学雷

省人大常委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根据《贵州省机构改革方案》《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省“放管服”、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要求,省委、省政府对涉及机构改革、民营经济发展和不符合“放管服”的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进行了部署。省司法厅及时组织清理,现已完成清理工作。为做好清理与立法相衔接,通过立法程序对涉及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十分必要。

  二、修改的过程

  2018年12月、2019年7月,省司法厅分别印发《关于开展清理涉及机构改革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通知》《关于开展涉及机构改革、民营经济发展和不符合“放管服”的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清理范围及工作要求。先后组织召开征求意见会与各部门沟通协调对接,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各部门反馈的清理建议逐条审查。同时,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充分征求涉及地方性法规修改的部门意见,起草了《修正案(草案)》。经2019年11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根据会议要求,省司法厅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对文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并与有关单位再次沟通协商一致,形成了送审的《修正案(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凡是涉及与此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要求、与我省“放管服”和民营经济发展要求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的,均纳入此次清理工作范围,坚持“谁负责实施、谁负责清理”的原则,重在对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已划入或划出,以及对照我省调整行政许可等事项的相关决定和我省自行设定有关民营经济的门槛、标准、审批事项,确定需要及时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按照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清理报告,此次清理涉及《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45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以上说明及《修正案(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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