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第四条和第二十二条中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修改为“个人信息和隐私”。
2.第十条第三款中的“建设”修改为“归集、管理和维护”。
3.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0年12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草案表决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
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