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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9年11月29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省司法厅厅长 孙学雷

省人大常委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数据共享开放工作。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

  “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近年来,国家先后颁布一系列政策文件,为加快促进政务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和协同共享提供了支撑。我省高度重视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和大数据制度体系建设。志刚书记、贻琴省长明确指示要围绕建设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推动大数据开放共享,深化数据聚通用。我省作为全国“公共信息资源开放试点”5个试点区域之一,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打造了以“云上贵州”为核心的数据资源汇聚体系,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技术架构初步形成,“一云一网一平台”建设不断推进,为促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奠定了实践基础。但仍存在一些差距和问题,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顶层设计不健全,数据采集、接入标准不规范,数据准确性、实时性不够,开放意识不足,推进机制不畅,跨部门、跨行业的数据共享开放程度不高等,需要加强统筹协调,完善政策措施,起草《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9年1月,省司法厅、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会同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了《条例(草案)》立法起草小组,先后赴福建省、浙江省、重庆市及我省贵阳市、黔东南州等地开展调研,多次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单位意见,并通过省人民政府网、省司法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立法起草小组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和充分吸纳,并与相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11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条例(草案)》。会后,省司法厅根据会议要求,会同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对文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并与有关单位再次沟通协商一致,形成了送审的《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原则。一是明确政府数据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各类数据资源。将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相关活动纳入调整范围。二是明确政府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政府数据开放坚持需求导向、有序开放、平等利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全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在统一的政府数据共享平台、开放平台上进行。

  (二)关于政府数据共享开放。一是明确政府数据共享的分类、实施、争议处理、需求统筹、补充采集以及共享数据使用等方面的内容,有利于打破“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提高行政效能。二是明确政府数据开放的分类、实施、第三方权益保护等内容,并从数据开发应用机制、数据预处理等方面提出要求,有利于充分释放政府数据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三是明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政府数据不予开放,守住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底线。

  (三)关于高效便民。一是明确行政机关不得重复采集可以通过政府数据共享平台获得的政府数据。属于无条件开放的政府数据,以可以机器读取的格式在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发布,以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应用,进一步促进信息惠民,做到数据公开透明、方便群众办事。二是明确定期通过政府数据开放平台或者其他渠道加强政府数据开放的宣传、培训和推广,收集公众对政府数据开放的意见建议,改进政府数据开放工作。三是明确建立政府数据资源开发应用机制,推进政府数据资源的开发应用。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开放的政府数据资源创新产品、技术和服务,促进释放数据红利,推动实现数据创新应用和产业融合发展。

  (四)关于监督管理。一是明确政府数据开发应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二是明确加强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安全管理,做好政府数据保密审查和风险防范,定期开展安全培训、风险评估等工作。三是明确构建安全可控的数据开发环境、政府数据校核和更正、行为记录溯源、考核评价等制度,进一步确保合法、正当、安全使用政府数据。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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