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第十五条中的“公共图书馆”后增加“应当实行总分馆制”。
2.删除第二十一条中的“政府设立的”。
3.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的“纸质信息资源”修改为“纸质文献信息”。
4.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省内的出版单位应当自正式出版物发行之日起30日内,将正式出版物不低于2册(件)向省公共图书馆和所在地公共图书馆交存。”第二款中的“受赠公共图书馆应当出具捐赠凭证”修改为“公共图书馆受赠的,应当出具捐赠凭证”。
5.第四十九条中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删除第一项中的“政府设立的”。
6.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1年1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草案表决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