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0年9月23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温 杰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吸纳了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容。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工委组织召开省直部门和常委会咨询专家论证会,并赴贵州省图书馆、贵阳市图书馆调研,认真听取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2020年9月1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内容为:“公共图书馆应当提高馆藏纸质信息资源的利用率,定期对馆藏纸质信息资源进行清点,对于有利用价值但利用率相对较低的纸质信息资源,可以在图书馆之间调配使用,或者建立贮存图书馆进行收藏;对于陈旧或者破损严重等原因而无法使用的馆藏纸质信息资源可以根据有关程序予以剔除。
“公共图书馆应当制定与本馆馆藏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纸质信息资源剔除规定,报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