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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20年7月30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麻晓芳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工委将《条例草案》分送各县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赴安顺市、镇宁自治县开展调研。2020年7月1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逐条审议,并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第四条中的“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修改为“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

  2.删除第六条。

  3.原第七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智能化、智慧化建设,支持公共图书馆在建设、管理和服务中运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相关信息技术,提高公共图书馆的服务效能。”

  4.原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在第二款“提高服务质量”前增加“提升职业素养”。

  5.原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将“服务体系”修改为“服务网络”。

  6.原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第四款中的“少数民族地区公共图书馆”修改为“民族自治地方公共图书馆”。

  7.原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将“统筹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数字图书馆建设”修改为“推进信息化管理系统和图书馆数字化建设”。

  8.原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删除“征求上级文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9.原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公共图书馆实行馆长负责制。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素养、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并具有三年以上图书馆工作经验。”

  10.原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民族地区公共图书馆应当适当配备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

  11.原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删除第二款。

  12.原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二款中的“布依文、彝文、水书等古籍”修改为“民族文化古籍”。

  13.原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删除第二款;原第三款中的“老年人、残疾人”修改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

  14.原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中的“适时开放”修改为“有开放时间”。

  15.原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中的“基本服务”修改为“服务”。

  16.原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的“不得损毁”修改为“不得损毁、丢失”。

  17.原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等措施给予扶持。”

  18.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内容为:“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共图书馆应当支持、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措施,通过部分开放、预约限流、清洁消毒、线上服务等方式,保障读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19.第四十八条中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文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修改为“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

  20.第四十九条中的“由本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修改为“由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政务处分”;删除第四项中的“第三十一条”。

  21.《条例草案》中的“省级公共图书馆”统一修改为“省公共图书馆”,“县级公共图书馆”统一修改为“县(市、区)公共图书馆”。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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