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正案草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会议表决,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根据组成人员意见,经研究,《修正案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一款不作修改。
2.根据组成人员意见,经研究,将《修正案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四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实际,确需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的,由省决定并公布。”
草案表决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请审议。
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