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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22年5月24日在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麻晓芳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修改该条例是必要的,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5月23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参加,对《修正案草案》进行逐条审议,并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1.有组成人员提出强化安全基础保障能力,经研究,将《修正案草案》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修改为“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应当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作用,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2.为了突出能源局等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将《修正案草案》第五条第二款改为第四条第三款。

  3.删除《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条第四款中的“现有技术条件下”。

  4.删除《修正案草案》第十五条。

  5.《修正案草案》原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删除“等达到约谈情形”。

  6.为了贯彻落实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将《修正案草案》原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内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省的决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

  7.有组成人员提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赔偿责任的落实问题,经研究,将《修正案草案》原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增加“事故造成损害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赔偿责任”的规定。

  8.《修正案草案》原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原第六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五条”修改为“原第六十三条改为第二条第三款”。

  9.修正案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2年6月1日”。

  此外,还对《修正案草案》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草案文本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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