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吸收了第三十一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会议表决,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内容为:“省人民政府建立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全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工作,定期研究相关重要政策、重点工作等事项。省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落实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的决策。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
2.原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二款句末增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处理;情况复杂处理不了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原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将体现民族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的建房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依法有序建房。”
4.原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民族医药资源,引导和扶持其在康养、乡村旅游等产业中发挥特色和优势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医药发展纳入中医药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加大对民族医药投入,鼓励社会投资,培育壮大民族医药产业,根据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民族医药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5.原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产品研发”后增加“标准制定”。
6.原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其中的“歌舞,曲艺”修改为“音乐,舞蹈”。
7.原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专家学者在强化各民族优秀文化共同性的基础上,开展优秀民族文化学术研究活动,推动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理论创新、实践创新、方法创新。”
8.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2年9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草案表决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请审议。
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