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22年5月23日在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宇峰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贵州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吸纳了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工委到花溪区开展调研,认真听取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2022年5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并对第三十一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1.第三条中的“语言文字及记述、典籍”修改为“语言文字、记述及典籍”;“工艺美术”修改为“传统技艺,诗歌美术”;“传统生产生活方式”修改为“民族服饰,耕作,饮食”。

  2.删除第四条中的“推动民族文化交融互鉴、包容发展”。

  3.第六条第一款中的“资金投入”后增加“人才培养”。

  4.删除第九条中的“市场引导”;“认同感”修改为“美誉度”。

  5.第十一条调整作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优秀民族文化资源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是优秀民族文化资源保护直接责任人。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不明的,其保护直接责任由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承担。”

  6.第十七条中的“优秀民族文化特质”前增加“民族民居文化等”。

  7.第十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医药发展纳入中医药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加大对民族医药投入,鼓励社会投资,培育壮大民族医药产业,根据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民族医药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引导和扶持民族医药在康养产业中发挥特色和优势作用。”

  8.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保护特色手工技艺传承发展”修改为“支持特色手工技艺传承发展”;第二款修改为:“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文化创意活动,推动优秀民族文化融入现代生活,开发特色鲜明、功能多样的服饰、配饰和生活用品,举办或者参与民族文化赛事、展示展演、博览会等宣传推介活动”。

  9.第二十三条中的“采取政府引导”前增加“规范节庆礼仪”。

  10.第三十六条中的“现代科技理念”修改为“现代理念”;删除“科技含量和产品的”。

  11.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普及优秀民族文化知识,宣传优秀民族文化特色,彰显优秀民族文化魅力”修改为“宣传优秀民族文化”。

  12.删除第四十二条中的“在强化各民族优秀文化共同性的基础上”。

  13.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内容为:“检察机关发现在优秀民族文化保护工作中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14.原第四十六改为第四十七条,其中的“本条例第十一条”修改为“本条例第十三条”。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信息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