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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22年3月29日在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麻晓芳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贵州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加强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工作,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工委将《条例草案》分送各县级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召开省直有关部门论证会。2022年3月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第二十九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删除第一条中的“多彩”。

  2.第三条中的“体现时代进步要求的汉族和各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修改为“体现民族团结和时代进步要求的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删除“乡贤文化”。

  3.第四条第一款中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前增加“促进各民族广泛交流交往交融,推动民族文化交融互鉴、包容发展”;删除第二款。

  4.删除第五条中的“工作应当”。

  5.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工作协调机制”修改为“工作协调和考核机制”;第二款删除“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第三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相关具体工作。”

  6.第七条第一款中的“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规划”修改为“按照规定编制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规划”。

  7.第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工作报告,根据需要开展相关情况调查研究、监督检查等工作。”

  8.删除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保护、管理、修缮”修改为“管理、维护、修缮”;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前款规定的维护、修缮,可以按照规定向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资金补助。”

  9.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优秀民族文化资源丰富、分布集中、存续状态良好,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社会价值和鲜明地方特色、民族特色的区域,可以依法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

  “优秀民族文化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特色民居、民族建筑、历史遗迹以及特定场所等的整体保护。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应当做好优秀民族文化资源收集、整理、保存、陈列、展示等工作,定期开展优秀民族文化知识教育培训、宣传普及等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建设民族文化博物馆、展览馆、民俗馆等。”

  10.第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原生态优秀民族文化保护。开发利用原生态优秀民族文化资源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尊重并保留其独特性,突出并保有其核心内容、主要特色。”

  11.第十六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化,抢救挖掘、保护整理、编辑出版民族传统经典、民间文学、民族语言文字典籍等。”

  12.第十七条中的“乡村振兴”修改为“农村人居环境改造”;“挖掘当地优秀民族文化特质”后增加“提炼民族文化基因和要素”。

  13.第十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药发展纳入中医药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加大民族药支持力度和研发投入,培育壮大民族医药产业,依法推动研发、生产、经营民族医药产品和利用民族医药产品、方法、技艺等开展诊疗活动,根据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民族医药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将苗药等民族药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14.删除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丰富群众精神生活,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第二款中的“加强文艺作品编排、创作、展演等活动,推动民族文艺事业繁荣发展”修改为“开展文艺作品编排、创作、展演等活动”。

  15.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建立完善民族服饰文化资源整体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机制”修改为:“加强民族服饰文化资源整体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删除第二款中的“用优秀民族文化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

  16.删除第二十二条中的“提高各民族群众身体素质,保障群众身心健康”。

  17.第二十三条中的“采取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引领的方式,举办形式多样的民族节庆活动”修改为“采取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引领等方式举办民族节庆活动”。

  18.删除第二十四条中的“维系生产生活关系”。

  19.删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建立优秀民族文化资源项目库”;“研究、储备、实施”后增加“及清单管理”。

  20.删除第三十三条中的“聚集建筑、服饰、歌舞、文艺、饮食、医药、工艺、民俗、节庆等优秀民族文化资源”。

  21.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对民族文化团体建设及其相关活动应当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修改为“对符合条件的民族文化团体建设及其相关活动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

  22.第四十条中的“应当提供政策扶持”修改为“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供政策扶持”。

  23.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的“ 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站等新闻”修改为“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

  24.第四十三条中的“生产经营活动”修改为“文化产业发展”;“利益分配机制”修改为“利益联结机制”;“利益关系人”修改为“直接利益关系人”。

  25.第四十四条修改为:“从事民族文化产品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民族文化品牌形象,不得扰乱民族文化市场秩序。”

  26.第四十六条中的“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

  27.删除第四十七条。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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