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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21年11月24日在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金安江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委托,就《贵州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血脉、根基、脐带。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新的历史方位,从文化认同是民族团结根脉的战略高度,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推动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和创新交融等作出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发表系列重要讲话、作出系列重要指示,为做好新时代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我省是全国民族八省区之一,各民族长期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共同创造了丰富多彩的优秀民族文化,共同编织了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优秀民族文化壮丽画卷。我省优秀民族文化资源富集,潜力巨大,民族文化事业、产业发展欣欣向荣,对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大踏步前进,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族文化工作,明确提出建设多彩贵州民族特色文化强省的战略目标,先后制定《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实施意见》《关于建设多彩贵州民族特色文化强省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中华传统优秀文化传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等领导机构,深入实施“千百十”民族工艺人才培养计划、锦绣计划,持续打造“黔系列”优秀民族文化产业品牌,积极推进优秀民族文化与旅游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有力保障和推动了我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今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亲临贵州视察,对我省民族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给予充分肯定,对传承发展优秀民族文化提出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族的就是世界的。特色苗绣既传统又时尚,既是文化又是产业,不仅能够弘扬传统文化,而且能够推动乡村振兴,要把包括苗绣在内的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好、发展好”。今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正确把握中华文化和各民族文化的关系,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都是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中华文化是主干,各民族文化是枝叶,根深干壮才能枝繁叶茂。”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依法推进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工作,充分发挥好、利用好我省优秀民族文化资源优势,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条例》是必要的。

  二、《条例》的定位和起草的基本思路

  民族文化的对象和范围十分广泛,几乎涵盖各民族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关于优秀民族文化,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制定统一的法律、行政法规,外省也没有这方面的立法。我省已经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等多部专门法规,对民族文化的某些方面作了相应规定。在我省已有多部民族文化专项法规的情况下,结合实际和需要制定的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应当是一部基础性、综合性、促进类立法,重点是对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工作中具有引领性、导向性、方向性的共性问题、重要问题作出统一规范。一是体现新时代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推动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主题,为推动新时代我省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二是体现综合推进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工作的需要。准确界定各部门之间的职能职责,科学合理规定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健全促进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的系列制度措施,推动提升我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三是体现充分发挥优秀民族文化资源优势的需要。通过立法,在保护好、传承好优秀民族文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好、利用好优秀民族文化资源,发展壮大民族文化产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在起草工作中注重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纲”。在传承发展方向上,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华文化基因,坚定文化自信,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进共同性,推动优秀民族文化交融互鉴、包容发展和各民族相互依存、交往融合、共同发展;在传承发展工作的原则上,坚持倡导优秀、摒弃落后,活态传承、突出特色,科学利用、融入生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推动优秀民族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在传承发展的对象上,不仅包含少数民族文化,也包含汉族文化,切实推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二是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我省优秀民族文化资源富集、类型多样,优秀民族文化资源传承发展促进工作首先应当是全面的、系统的,实现所有民族优秀文化资源全覆盖。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着眼于推动优秀民族文化产业化、现代化、数字化、市场化发展,重点突出建筑、文艺、服饰、医药、饮食等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发展。三是坚持综合施策,整体推进。基于民族文化在类型、内容、表现形式等方面的多样性、综合性特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工作需要多措并举、共同发力,要坚持发展才是最好的保护传承的理念,着重从资金、项目、产业园区、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创业扶持等方面作出规定,以期形成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的整体合力。

  三、起草过程

  按照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安排,省人大民宗委于2020年启动该项立法的相关前期调研准备工作。2021年,该项立法列入常委会立法计划中的调研项目。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今年2月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省人大民宗委加快立法工作步伐,积极开展调研起草、修改论证等工作,按正式立法项目深入扎实做好相关工作。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立法工作专班,下设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何力任领导小组组长,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人大民宗委、省人大法制委、省民宗委有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加强对起草工作的领导。起草小组具体承担起草工作任务。二是探索开展课题研究。成功申报2021年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重大课题,就民族文化传承发展法治保障对贵州的特殊重要意义、我省民族文化传承发展法治保障取得的成绩、经验做法、存在问题以及对策建议等开展专题研究,为该项立法打好基础。目前该课题研究已结题。三是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先后赴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进行调研,学习借鉴兄弟省区经验做法;深入贵阳市、黔东南州、黔南州、黔西南州等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基层人大代表、民族文化企业代表等的意见建议;多次召开省直部门和单位、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书面征求省人大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意见建议;在常委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布草案文本,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四是积极请示汇报,认真讨论修改。主动向全国人大民委报告相关情况,积极争取支持指导;多次向常委会领导汇报起草工作进展情况和《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常委会领导慕德贵、何力、于杰、李三旗多次就相关问题作出重要批示、提出意见建议。领导小组、起草小组认真落实全国人大民委意见和常委会领导批示要求,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多次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据不完全统计,起草过程中共召开各类论证会、座谈会、讨论会等20余次,书面征求领导意见30余人次,征求专家学者意见40余人次,听取部门、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意见100余人次。

  2021年11月8日,经省十三届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四、《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五章四十九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调整对象和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表彰奖励等作了规定。第二章保护传承,主要对保护责任制度和民族语言、民族建筑、民族医药、民族文艺、民族服饰、民族饮食、民族体育、民族节庆、风俗习惯、农耕文化等的保护传承作了规定。第三章发展促进,主要对优秀民族文化产业化、现代化、数字化、市场化传承发展以及政策扶持、招商引资、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推广等作了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法规名称。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中,该项立法的名称为《贵州省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起草小组一直按该名称开展起草工作。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方面提出了《贵州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贵州省少数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贵州省民族文化保护传承发展促进条例》等三个法规名称。经反复研究,将法规名称确定为《贵州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该项立法是基础性、综合性、促进类立法,目的是推动各民族文化传承发展,立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不仅仅针对少数民族文化,而是包括各民族文化。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民族文化保护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本次立法不需要对民族文化保护方面的内容作重复规定。三是在法规名称中突出“优秀”,有利于明确传承发展的对象和重点,彰显立法的鲜明导向。

  2.关于优秀民族文化的定义和范围。对优秀民族文化要不要定义、如何定义、具体范围包括哪些,是起草过程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经反复研究,《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优秀民族文化,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社会等价值,体现时代进步要求的汉族和各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主要包括:语言文字及记述、典籍,传统民居,民俗节庆,工艺美术,音乐舞蹈,民族医药,乡贤文化,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和其他优秀民族文化等。”这样规定,一是明确了本条例规范的优秀民族文化的定性及其基本要素,二是明确了本条例调整的具体对象和范围,有利于突出重点,增强立法的针对性。

  3.关于职责分工。起草过程中,有关方面对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工作具体应该由哪个部门负责有不同看法。就现行体制来看,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确有交叉,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也分别承担了优秀民族文化保护发展的相关工作。考虑到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工作是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仅负责优秀民族文化保护发展工作中的某一方面,经反复研究,《条例草案》规定民族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工作,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4.关于原生态保护。原生态是我省民族文化的重要特征,是区别于其他省区民族文化的重要标志。《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原生态优秀民族文化保护;开发利用原生态优秀民族文化资源,应当尊重并保留其独特性,突出并保有其核心内容、主要特色。强调原生态保护,与推动优秀民族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是一致的,并不排斥在保有优秀民族文化核心内容、主要特色的基础上,对优秀民族文化的内容及其表现方式等进行体现时代特征、符合发展要求的创新创造。

  5.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是推动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的重要力量,但实践中代表性传承人数量少、积极性不高、传承发展效果不好等问题一定程度存在。针对这一问题,《条例草案》在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对代表性传承人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加强代表性传承人动态管理,鼓励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建立传习所、实训站等开展传承活动,支持帮助有条件的代表性传承人发展民族文化产业,以产业化、市场化方式推动优秀民族文化保护传承。这样规定,目的是引入市场化机制,明确产业化导向,支持代表性传承人既保护传承优秀民族文化,又发展壮大相关产业,以更好地激励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发展优秀民族文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文本,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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