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吸纳了第三十二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会议表决,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具体修改意见

  1.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建立动物防疫制度”。第二款中的“应当主动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集中强制免疫措施,配合做好疫病检测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修改为“应当主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集中强制免疫措施和疫病检测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2.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种用、乳用动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删除第二款中的“重大”。

  3.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对在城乡饲养的犬只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修改为“对饲养的犬只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第三款中的“免疫注射机构”修改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诊疗机构”。

  4.第三十条中的“以及病死动物暂贮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修改为“或者病死动物暂贮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 。

  5.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22年9月1日”。

  二、未作改动的说明

  1.关于非养殖类动物的防疫。有组成人员提出“建议明确说明非养殖类动物疫病如何防疫”。经研究,本条例第十六条已作了原则性规定,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有专门的规定,本条例不再作重复规定。

  2.关于实验动物的防疫。有组成人员提出“将在实验室里动物的繁殖、引进、饲养纳入条例”。经研究,动物防疫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实验动物防疫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实验动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对实验动物的防疫有专门的规定,本条例不再作重复规定。

  此外,还对《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请审议。

  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2年5月25日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信息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