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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消防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6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0年9月15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林连华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贵州省消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和《贵州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消防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推进我省消防事业发展,增强防御和应对火灾及特种灾害事故的能力,确保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后,寄送到76个市、州、县人大常委会和地区人大工委以及部分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同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2010年7月13日,召开了省直有关单位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听取了他们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8月2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及各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该条例是十分必要的;《条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按照有关规定无偿发布消防公益信息”;将第三款中的“公众”修改为“其服务对象”。
  2、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计划和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照城乡消防规划进行建设。”
  3、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教育、卫生、民政、文化、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社会福利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时,应当查验其所涉场所的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将第二款单列一条。
  4、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在生产经营场所配备、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并对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将第二款中的“村民在自建住宅开办经营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农家乐等食宿、娱乐场所的”修改为“使用村民自建住宅开办经营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餐饮、住宿、公共娱乐场所或者民间博物馆、陈列室的”。
  5、将第二十七条调整到第二十八条之后。
  6、删去第三十条中的“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7、将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中的“组织扑救火灾”单列一项,作为第五项。
  8、删除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9、将第四十四条中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修改为“并在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10、将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调整到第五十条,作为第三项。
  11、将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的“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将第二项修改为“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对自动消防系统进行全面检测的”;将第三项修改为“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变更经营管理者未备案的”。
  12、将第五十二条中的“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修改为“个体经营者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备、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
  13、将第五十三条中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4、删除第五十四条。
  15、将第五十六条中的“接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修改为“接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未进行整改的”。
  16、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九条,内容为:“本条例所称的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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