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补选贵州省出席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2010年9月17日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次会议补选贵州省出席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名,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同应选的名额相等。
第三条 补选贵州省出席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根据中共贵州省委的推荐,由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
第四条 补选贵州省出席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候选人获得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第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次会议补选贵州省出席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名,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同应选的名额相等。
第三条 补选贵州省出席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根据中共贵州省委的推荐,由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
第四条 补选贵州省出席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候选人获得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第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