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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选贵州省出席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6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0年9月15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 钟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就补选贵州省出席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草案)作说明。
  因工作需要,经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我省可以补选1名贵州省出席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关于“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三十八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和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的规定,主任会议拟定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补选贵州省出席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草案)。办法草案第二条规定补选实行等额选举;第三条规定补选的候选人,根据省委的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第四条规定补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候选人获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第五条规定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以上说明和补选办法(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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