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在第七条第二款中的“种植业”后增加“旅游业”。
2、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农副产品”修改为“农产品”。
3、在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养殖业”后增加“林业”。
4、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1年10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