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正案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当选代表的代表资格,须依法进行审查、确认。确认后的代表资格,依法进行公布。”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代表应当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评议和监督。”
三、将第六条、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中 “主席团”和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修改为“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四、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主席团常务” 删去。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负责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组织代表活动时,应当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接待和处理他们的来信来访,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
六、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每个代表至少应当编入和参加一个代表小组的活动。”
七、将第二十条中“专题调查”、“调查”修改为“专题调研”;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款,内容为:“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八、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九、将第二十二条中“主席团常务主席”修改为:“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十、将第二十三条中“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 删去。
十一、将第二十八条中“主席团”删去。
十二、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所需各项费用,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年度预算,交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列入预算,作为代表活动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所需各项费用,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编制年度预算,交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列入预算,作为代表活动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十三、将第五章标题修改为:“对代表的监督”。
十四、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暂时停止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第三款中的“主席团”修改为:“乡级人民代表大会”。
十五、在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后增加“丧失行为能力的”;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十六、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应当书面报告原选举单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原第二款改为第三款,并修改为:“代表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地址和工作单位发生变动,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部门、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十七、将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大会决定接受辞职的予以公告,并通知其原选区。”
十八、将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中的“主席团”修改为“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款中“主席团派主席团成员”修改为“主席、副主席”。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