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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关于《关于废止〈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6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1年7月27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杨广生


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废止〈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11年3月23日经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1年4月13日报省人大常委会。
  2011年6月1日,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召开第十八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财经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对《决定》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9年颁布实施以来,为促进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200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后,《条例》中的一些规定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相一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的要求,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希望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按照省委提出的工业化强省和城镇化建设发展带动战略,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尽快制定适合自治县需要的条例。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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