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11年9月25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茂林
省人大常委会:
2011年8月19日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后,按照法定的审议程序,我委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将《条例(草案)》分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及省直有关单位、高校广泛征求意见。此前,我委派员参加了《条例(草案)》的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和修改工作。8月18日至23日分别在遵义市、绥阳县、黔南州及三都县召开三个座谈会听取意见,并于8月29日召开了有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改委、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等13家单位参加的法规论证会。9月6日,召开教科文卫委员会第19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条例(草案)》制定的必要性
2011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并于6月1日起施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实施,从法律上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规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行为,确定了对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保护措施,促进了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但是,就我省实际来看,一是2002年制定的《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要求。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遭受外来文化和现代文化的冲击,民族或区域特色逐渐消失,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使许多珍贵的传统文化濒临灭绝。三是一些依靠口头和行为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资料难以妥善保护,流失现象比较严重。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着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和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贯彻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需制定一系列具体措施来保障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开展。同时,为了将我省近几年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用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文本较为成熟,建议省人大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具体的修改意见
1.第五条中的“所需经费”修改为“保护经费”。
2.第七条删去“少数”二字。
3.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 “上级名录”修改为“本级名录”。
4.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删去“和保护责任单位”。
5.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文化生态保护”后加“区”。
6.第四十一条删去第一句话中的“依法,”。
7.第四十八条第二句修改为“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损毁或流失的,对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个别条款文字表述还需作进一步的技术规范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茂林
省人大常委会:
2011年8月19日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后,按照法定的审议程序,我委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将《条例(草案)》分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及省直有关单位、高校广泛征求意见。此前,我委派员参加了《条例(草案)》的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和修改工作。8月18日至23日分别在遵义市、绥阳县、黔南州及三都县召开三个座谈会听取意见,并于8月29日召开了有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改委、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等13家单位参加的法规论证会。9月6日,召开教科文卫委员会第19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条例(草案)》制定的必要性
2011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并于6月1日起施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实施,从法律上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规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行为,确定了对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保护措施,促进了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但是,就我省实际来看,一是2002年制定的《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要求。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遭受外来文化和现代文化的冲击,民族或区域特色逐渐消失,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使许多珍贵的传统文化濒临灭绝。三是一些依靠口头和行为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资料难以妥善保护,流失现象比较严重。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着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和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贯彻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需制定一系列具体措施来保障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开展。同时,为了将我省近几年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用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文本较为成熟,建议省人大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具体的修改意见
1.第五条中的“所需经费”修改为“保护经费”。
2.第七条删去“少数”二字。
3.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 “上级名录”修改为“本级名录”。
4.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删去“和保护责任单位”。
5.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文化生态保护”后加“区”。
6.第四十一条删去第一句话中的“依法,”。
7.第四十八条第二句修改为“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损毁或流失的,对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个别条款文字表述还需作进一步的技术规范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