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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以下简称《监督条例》)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现将2011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1年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情况
  截止2011年12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省人民政府、贵阳市人民政府、市和州、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69件(见附表)。其中:省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地方政府规章3件、规范性文件11件,贵阳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地方政府规章6件,贵阳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决议、决定13 件,六盘水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决议、决定12件,安顺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决议、决定7件,黔南州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决议、决定7件,金沙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决定2件,毕节地区行署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8件。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情况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充分发挥人大监督职能、切实增强监督实效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措施。按照《监督条例》和《工作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负责报送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存档等具体工作的同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初步审查,并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分送省人大各相关专门委员会审查。
  各专门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对分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并反馈审查情况。对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以及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规定进行了重点审查,确保了备案审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关专门委员会大多未对文件的内容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也没有收到有关国家机关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对这些文件的审查要求和建议。法工委经过初步审查认为,从总体上看,这些文件均能够遵循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2011年,收到《金沙县人大常委会对<金沙县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审议县产业园区BT项目回购资金及方式的报告>的决定》后,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经审查研究,提出了具体审查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及时与金沙县人大常委会联系、沟通协商,并寄送了相关的审查意见,要求其反馈处理结果。金沙县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及时进行了研究,并再次与县政府和县财政局进行沟通后,对有关审查意见进行了答复,使问题得到了妥善处理。
  通过审查,2011年度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同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情况;未发现有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情形。
  针对2010年度依然存在的收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较少、个别单位应报未报等问题,法制工作委员会继续向应该报备规范性文件的地方政府和人大常委会反馈2010年规范性文件报备的具体情况,加强与应报送备案文件机关的联系和沟通,并寄送了相关资料。
  三、召开全省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
  为提高全省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水平,促进备案审查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开展,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5日召开了有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各地区工作委员会分管领导和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同志、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全省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秘书长周忠良出席会议并讲话,法工委主任张卫华介绍了省人大常委会近年来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并就有关问题作了辅导性报告。与会者介绍了各自近年来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方面的做法和经验。并就如何开展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了讨论,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也提出了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这次会议进一步统一了思想认识,为全省人大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依法有效开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总的来看,2011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虽然越来越得到重视,审查的方式越来越多元化,审查标准的把握越来越明确,审查意见的处理上也越来越妥当,但与法律、法规的规定还有一定差距。从去年报备工作的总体情况来看,已报备的单位基本均能按照《监督条例》和《工作规定》的要求报送备案。这些单位报备工作逐步日常化、规范化,报备率、报备及时率、报备规范率有所提高。但从全省情况来看,由于有些单位对备案审查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导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备案审查工作总体开展不平衡。就全省而言,由于领导重视的程度不同,各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开展的情况有强有弱,不尽一致。一些市(州)和县人大常委会由于领导重视程度不够,保障措施不到位,致使此项工作还不能顺利开展。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界定上还存在偏差。在具体工作中,由于现行法律对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规定比较原则,哪些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备案不够明确,一些市(州)、县人大常委会认识和做法也不尽相同,集中表现为该报备的规范性文件不能按时报备,一些不需要报备的文件却又被当成规范性文件予以报备,影响了工作的有效性。
  (三)审查应采取的方式和所依据的标准还存在一些争议。目前我省除了个别市(州)人大常委会开展主动审查外,其他市(州)人大常委会均以被动审查为主,主动审查较少,在具体工作中也多以专门审查机构内部审查为主。另外,各地对规范性文件审查所依据的标准也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对“合法性”和“规范性”标准的把握上存在异议,造成对审查结果的处理上不够规范。
  (四)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尚不及时规范。(1)规范性文件制而不备的现象仍然存在。各市(州)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率仍然不高。(2)报备时间超越法定时限。有的市(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在公布三十日后才报送省人大常委会,超过了报备时限。(3)报备材料不符合要求。有的市(州)人大常委会报备的决议、决定没有提交备案报告和相应的材料。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责任重大,任务繁重。为了更好地履行省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下阶段着力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要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要全面开展备案审查工作,重点要把好“三关”:一要严把程序关。要严格依照《监督法》、《监督条例》和《工作规定》,依法、高效地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二是严把审查关。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进行审查,不使审查流于形式。对一时难以决断或把握不准的,可以会同其他委员会进行审查,也可以组织相关专家参与审查。对发现存在不适当情形的规范性文件,要提出具体审查意见,严格按程序督促制定机关予以纠正;三要严把归档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要分门别类地做好已经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归档工作,保证归档材料完整、齐备。其他委员会在审查完毕后,也应及时将审查意见和相关材料移送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归档。做到类别清楚,材料齐全。对于备案审查的每一项工作,都严格要求,力求做好做实做细。
  3、由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一项新的工作,不少同志对这项工作还不够熟悉,对相关业务知识了解不多,亟需学习培训。为此,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拟在今年举办一期全省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培训班,进一步提高全省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水平,促进备案审查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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