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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申请主体为非申请项目传承人的,应当获得申请项目传承人的授权”。
  2、将第十七条第四项中的“具有鲜明特色”修改为“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
  3、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的“不得弄虚作假”。
  4、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2年5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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